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擅自修缮、改变古塔外观和风貌;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辽宁省政府出台古塔保护办法,将从明年2月1日实施,危害古塔的个人或经营单位最高将罚款3万。
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等作业
本办法所称古塔,是指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或者科学文化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塔。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划定的古塔保护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界桩、标识等保护标志。
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塔的安全。
禁止擅自修缮、改变古塔外观和风貌;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禁止损坏建筑承重结构;禁止挖掘、破坏塔基;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古塔修缮保持其原有风貌、形制、结构和工艺
对于古塔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采用传统工艺技术,保持其原有风貌、形制、结构和工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的巡查保护,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无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设立看护人。
古塔保护责任单位要对古塔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巡查;落实古塔防火、防雷、防盗、防震、防风、防虫等安全保护措施;开展与古塔有关的文献资料搜集、历史价值阐释研究;而且要建立古塔险情报告制度,掌握古塔保存现状,及时发现、记录、报告和妥善处理日常病害险情。
可开办古塔展示馆合理利用古塔
鼓励通过开办古塔展示馆、开办教育培训基地、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其他有利于古塔保护的利用方式依法合理利用古塔。
对于危害、影响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安全的个人和单位,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或者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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