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过年了,一年到头辛辛苦苦工作,大家都觉得分点‘辛苦费’是应该的,没想到就犯了这么大的错误,真是悔不当初啊。”面对组织审查时,安龙县钱相街道办纳汪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后悔不已。

经查,2019年10月,贵州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到安龙县钱相街道办纳汪村流转土地建设光伏电站,该公司与纳汪村村委会协商后,议定该公司一次性补助村支“两委”前期土地流转工作协调费5万元,并于2019年12月支付到纳汪村大鸭溪组组长韩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明知该土地流转工作协调费属于纳汪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王某某、韩某某与纳汪村党总支书记韦某某、村治保主任陈某某、村党总支委员王某甲、村党总支委员张某某将其中的45498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到7583元。

中饱私囊,必受惩处。2020年10月,韩某某、陈某某受到通报批评处理;2020年11月,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韦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违纪资金全部退还村集体。

敲警钟

村组干部是一方天地的“父母官”,是人民群众的“领头人”,应以维护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王某某等村组干部私欲膨胀、公权私用,向集体资金“伸黑手”,触碰了纪法红线,“啃食”了群众利益。究其原因,就是法纪意识淡薄,理想信念缺失,置人民的利益而不顾。

集体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向集体资金动歪脑筋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零容忍”,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安龙县纪委监委 廉洁黔西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