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我国对婚姻就有一种“矢志不渝”的追求,从“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劝和不劝分”等老话,再到小品里的一句“凑合过呗,还能离咋着”,似乎“离婚”是一件非常负面的事情,不值得追求。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你对你的婚姻真的满意吗?

民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了调整,对“结婚”部分倒没有过多调整,但对“离婚”部分调整却引起了公众热议。

一方面,该《通知》规定,由于《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另一方面,离婚登记程序中还加入了所谓的“冷静期”,即离婚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才能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说,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或者不作回应,另一方就无法离婚,这显然加大了离婚的难度,也引起了大家对于“冷静期是否有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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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制度一出,众多专家、实务人员进行安抚,提出“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家暴并不适用这一制度”、“原来离婚也很难,加不加冷静期也无所谓”、“这是为了让大家不要草率地离婚以浪费社会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等等观点。

但网友却并不买账,提出“离婚就是再也不想看见对方,为什么还要强行捆绑双方”、“离婚怕冲动,结婚不是更应该冷静吗?”、“这种限制性规定真的合法吗?”等等质疑。

必须要说明的是,这一制度是根据将要生效的《民法典》制定的,因此它自然是合法的,且必然会实施的,对此,这一点就算再有异议也是不得不接受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虽然个人也觉得“离婚冷静期”没什么必要,但真要说它加大了离婚难度,也不至于,因为即使没有“离婚冷静期”,离婚也不是一件多么容易的事情。

根据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虽然法律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在司法实践中,除非真的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分居满两年等情形,否则第一次离婚一般是会将你劝回去。

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若无新事实、新证据,第一次诉讼离婚六个月后才可以第二次诉讼离婚,第二次诉讼离婚才大概率能够离婚。

实际上,现行诉讼离婚制度就已经十分耗费时间精力了,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双方“协议离婚”,去婚姻登记机关速战速决。

相较之下,“家暴”走诉讼离婚其实比协议离婚要快一些、也更现实,所以受“离婚冷静期”影响不是很大

“离婚冷静期”的确很明显拖慢了想要“速战速决”人群的这条路,“就是要你再想想”。因此也有人表示,假如双方真的都能够做到“协议离婚”这一相对和平的方式,多等三十天其实也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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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现在法律越来越限制人们离婚了,但实际上这一点也很难这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旧这么一对比,还真的很难说谁快谁慢,现行《婚姻法》等的间隔期(半年)更短,但第二次也不确定一定能成功,《民法典》第二次一定成功,但间隔期更长,且规定了是分居状态。

有人会说,诉讼离婚太复杂了,诉讼离婚也加了“冷静期”,增加了不确定性,那我跟对方各过各的,在法律上不管离婚这档子事了行不行?

最好不要,婚姻关系不仅是事实的夫妻关系,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当断不断、必受其乱。

夫妻双方只要在法律层面没有断绝夫妻婚姻关系,又没有确定独立财产约定的话,债务就是共担,你可能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就和对方一起背了一身债。

同时,不离婚的话,夫妻共同财产也无法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解决,你也无法开启新的婚姻。所以,在婚姻事实已结束的情况下,离婚还是很有必要的。

事实上,个人也很赞同部分网友指出的,“结婚比离婚要更值得冷静”,“离婚正是证明了结婚的冲动”、“不合适为什么非得再等三十天呢?”

父辈们大多以“离婚”为耻,宁愿打打闹闹地“磨合”,直至成为“凑合过”的“亲人”,而现代年轻人似乎有了新的看法。

或许是婚姻观念的更迭与立法者原意产生了出入;或许也是法律对于人之“理性”、“冷静”的再次强调;或许是希望结了婚的夫妻们多想着生孩子而不是闹离婚...

无论如何,“离婚”真的变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在降低离婚率的同时,估计也会影响结婚率,毕竟公众也会逐渐意识到婚姻的庄重性。

最后还是那句话,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