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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近日,国务院择要通报了部分意见建议及转办情况。通报在提及关于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时指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央视新闻)

企业“休眠”制度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其中的道理是很好理解的。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从保护市场主体,激发营商活力的角度理解,显然应该有更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比如说企业“休眠”制度,就是一个不错的思路。

需要厘清的是,因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就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这是典型的程序审核而非是实质审核。监管部门以企业主体有没有履“报告”这一程序义务作为决定资质存费的依据,而不是深层次评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可能性,这一做法尽管便于操作,但也很容易造成误伤与错杀。

当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无力对所有“异常企业”一一实地查核的。这意味着,主要以企业主动申报为主的监管模式不会变。在此前提下,辅之以“休眠”制度,整个监管框架的层次性、科学性、多元性,才可趋于完善。

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其实是给了异常企业更多的选择、更好的出路。现实中,某些企业要么被吊销执照,要么沦为僵尸企业,前者扼杀希望,后者纠纷不断。而如果有了“休眠”制度,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歇一歇、缓一缓,想清楚了再图长远。创业要包容失败者,要留足时间与空间,“休眠”制度对于呵护创业者理想、保护创业者身心、营造宽容创新环境,都是极有裨益的。

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好处多多,只是同样需要明确的是,企业“休眠”绝不可成为逃债、毁约和烂尾的理由。只有把债务关系理清楚了,把法律义务都履行了,企业休眠才能成为一个可能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