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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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对成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如何实现和操作的规定。一个成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怎样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由某一个人或组织私自决定和宣称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认定某成年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必须有申请人,即该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和经法院认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核实后作出裁判予以认定。

而对其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同样也要经过法院认定,其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 。

【案例思考】张某诉讼其丈夫王某离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小王和丈夫都认为张某的精神有问题,并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诉讼。

我们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谁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王某和小王均为张某的亲属,属于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

2、小王能否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前面有讲过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张某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应当是其丈夫王某(具体关于如何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后面会讲),但是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又是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王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显然对张某是不利的,所以在本案中,小王作为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3、小王是否有权撤回起诉?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法院基本上都会同意(虽然也应当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但基本上都不影响撤诉),但在本案中,应当进行审查的事项包括是否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是否存在家暴等)、是否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如符合撤诉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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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成年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