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海风 青岛报道

近期,

一则“戴头盔看房”的视频

在网上流传。

视频中还有字幕:“为保护个人信息,戴着头盔去看房”,导致看房者出此奇招的,正是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输入关键字网上检索,“售楼处”加“人脸识别”…这样的消息比比皆是。

据了解,南京多家售楼处接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

那么,青岛的售楼处是什么情况呢,大众网记者进行了为期2天的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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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仁和珑樾尚璟营销中心

“你好,是来看房的?这边是第一次过来吗?先给你登记一下吧。”2日,大众网记者以购房的名义来到了长沙路18号的保利天珺营销中心,一进门就被询问是否第一次前来,并要求记者登记,记者以咨询了解为由,让置业顾问给介绍一下楼盘。

天一仁和珑樾尚璟营销中心

在近一小时的体验中,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在营销中心大门口位置,在沙盘上方位置,各安装了两个摄像头。但无论是在售楼处门口还是楼内,摄像头处均无人脸识别提示,销售人员也并没有提及人脸识别。

当记者表示,登记客户第一次来,在价格上会有什么不同?一位杨姓置业顾问表示,“你如果之前来过,给你找之前的置业顾问,如果没来,给你安排置业顾问。“当记者问及网上戴“头盔“看房一事,该置业顾问表示,他们这里没有什么人脸识别,“价格都是很透明的,不会有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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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仁和珑樾尚璟营销中心

随即,

大众网记者来到了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泰都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印象滟营销中心。

一进门,记者看到,

两个格外大的摄像头对着门口方向。

“是来看房的?自己来的吗?是第一次过来吗?需要登记一下。”刚进营销中心大门,一大波询问后,工作人员要求记者登记并留下电话,记者表示先来看看,拒绝留下联系方式,便遭到了“冷落”…

天一仁和珑樾尚璟营销中心

记者注意到,在大门口位置,有两处较大的“摄像头”,对着前来看房的人,在沙盘区域,有大大小小5处摄像头…

在天一仁和珑樾尚璟营销中心,

刚停下车,

记者在停车场就看到了摄像头

一进营销中心大门口,

一处落地摄像头正对着前来看房人进行拍摄。

青岛印象滟营销中心

“你好,是第一次过来吧,请先登记一下。“刚进营销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就要给记者安排登记,要求留下电话。

记者注意到,从大门口的走廊位置,就有2处摄像头对准前来看房的人。随即,置业顾问把记者领到沙盘前开始介绍,短短的几十米路程中,记者看到,在前台、沙盘、展示板、休息区、电梯走廊口,角落处都安装了摄像头,记者大约数了数,有10个以上的摄像头,从各个角度对准前来看房的人。

这些摄像头是拍摄人脸信息吗?你们这个是人脸识别吗?当记者以好奇为由向置业顾问询问时,对方犹豫几秒后还是点头承认了。“那些摄像头是人脸识别用的,这么做只是开发商统计的需要。”该置业顾问表示,安装人脸识别是为了区别,是中介带来的,还是自己来看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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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印象滟营销中心

“道理很简单,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中介带你们来看房,如果交易成功,开发商要返给中介一些佣金。“该置业顾问表示,本身可能给你打九五折,中介带来的打九六折,价格就差出来了。“总价150万的话,买下来价格能差个两三万吧。”该置业顾问透露。

按照该置业顾问的说法,像链家等中介渠道给楼盘带客成交是要支付佣金的,从成本角度,开发商更喜欢主动到访的看房人,为了方便甄别谁是谁的客户,便想出“人脸识别“这个办法。

如果购房者是看了房企宣传前来买房,叫做“自然到访客户”,说明房企的营销费没白花;如果购房者被渠道中介带上门,就属于“渠道客户”,房企要给中介一定的“好处费”,即提成佣金。人脸识别,就是为了帮助房企判断某个购房者是什么类型、是谁的客户,佣金应该发给谁。

记者了解到,经过今年新冠疫情的考验,国内人脸识别系统的技术手段已大幅提升,即便是在火车站、地铁等大客流情况下,也能精准识别人脸,“不摘口罩识别”成为不少设备供应商标榜的亮点。但这也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在售楼处等商业场所,被无感“盗取”人脸信息的概率越来越高。

那么,

在客户未知情况下擅自录入人脸信息,

涉及客户的隐私权,

又该如何看待呢。

对此,大众网记者采访到了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在客户未知情况下擅自录入人脸信息,并转入营销通道中来判定客户,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常的营销行为,这样的做法让购房者十分缺乏安全感,也涉嫌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李律师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如果开发商通过人脸识别,将看房者区分为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优惠力度,不仅对消费者有着“价格和服务歧视”的嫌疑,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李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开发商依照人脸信息来决定差异化对待客户,因为曾经售楼部某销售员最初接待,或者某个中介机构带去看房,就要求必须通过某销售员或该中介公司购房,拒绝直接和消费者达成交易,则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涉嫌不正当竞争。”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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