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晚22时4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一中队夜巡分队民警在通阳路巡逻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形迹可疑。民警随即将该车截停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贾某有明显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嫌疑,民警随即现场控制贾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贾某呼气酒精浓度为111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随后依法抽取贾某静脉血样化验。目前贾某已被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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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贾某一经定罪,将面临六个月以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来源:长春交警双阳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