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理应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依法作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即“四项规划”。那么“四项规划”该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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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才能更合理有序地进行。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来说,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三)城乡规划

符合城乡规划能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更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展布局、功能分区、交通体系等等。

(四)专项规划

一般的城市专项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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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必须保证征收项目符合“四项规划”,一方面可以防止不正当不合理的征收,也能够促进城市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