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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通报,其中在关于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中提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并明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转办部门。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企业经营面临困难,因此,适时推出企业“休眠”制度,允许商事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申请“休眠”,不仅可以省去不必要的成本和手续,还可以保护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笔者认为,“休眠”制度本质上是一项便利化举措,主要针对的是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初创型、中小微企业。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的企业,如健身房、美容院、教育培训机构等应禁止进入“休眠”状态。不然,这些企业一旦被列入可“休眠”的企业名单,将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试行企业“休眠”制度,还需要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既要避免企业无法“休眠”,也要防范其为逃避责任而随意“休眠”。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设立“休眠”的期限以及“复苏”的条件和程序。如休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一家企业休眠总次数不能超几次等,使企业能够顺畅地启动和终止“休眠”。

此外,还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推广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休眠”提醒和“复苏”预警,避免企业不了解相关政策而错失机会。对于“休而不退”的企业,要为其提供支持和帮扶,使其能够摆脱困难并重返市场经营;相关部门应加强基于企业信用的“休眠”管理,对于无限期“休眠”的企业要“亮红牌”,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设立企业休眠制度,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喘息的时间,帮助企业克服阶段性的困难,体现政府鼓励创业创新,推动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理念和责任。但“休眠”不等于完全“休业”,对于“休眠”企业来说,还是有一些基本的事情需要做好。在试行企业“休眠”制度的同时,需要适当考虑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比如债权人利益如何得到合理安排、企业员工的工资及社保支出如何配套等。另外,要将休眠企业和僵尸企业区分开来,不能让僵尸企业浑水摸鱼,这样既可防止一些不良企业钻空子,同时也倒逼企业想办法尽快恢复经营,想办法活起来,而且要活得更好。(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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