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医院放射科原有一台DR机(申领过辐射安全许可证)又新增了一台CT机,新CT机今年11月中旬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 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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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证据进行拍照录像固定,及时调取该院放射科CT检查记录。目前,如皋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已经立案,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如皋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