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经理离职前两个月,企业与总经理签署了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宜的协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为70万元,补偿对象是总经理本人。此后,离职总经理与前东家为这份协议起了争执并诉至法庭。企业认为,这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签署的利己协议,企业领导层对此并不知情。而离职总经理则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系私盖公章,那么企业就要履行协议。那么,最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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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张某某到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入职,担任总经理职位。2019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约定智宇公司(甲方)同意支付张某某(乙方)经济补偿金70万元。智宇公司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公章,张某某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摁印。2019年11月30日,张某某协议离职。

此后,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0万元。智宇公司申请对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中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公章与样本上同名印文是用一枚印章盖印。2020年1月14日,仲裁委员会裁定:智宇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经济补偿金70万元。

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认为, 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的内容是关于“甲方与乙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规定,补偿金给付的额度为N+1个月,张某某在智宇公司处任职时间为2018年6月1日-2019年11月30日,N为1.5,所以补偿金给付额度应为张某某2.5个月的工资,约7万余元,协议上注明的补偿金的金额为70万,存在较大的数据差异,故该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不符合也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智宇公司还认为,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张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公归口部门为财务部,但总经理对财务部有直接管理的权力。对于涉及到总经理经济补偿结算的协议书的公章加盖与否应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但该协议资料加盖公章未走任何公司相关的公章审批或者报批董事长的流程,是在公司领导层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的。所以张某某需要证实,该版本的协议加盖公章是经过公司同意或者授权而非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同意私盖的公章。

张某某则辩称,智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系自己私盖公章,就应该履行协议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系智宇公司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智宇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交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智宇公司主张涉案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系张某某私自加盖公章的未经认可版本,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在智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上的公章系张某某私自加盖的情况下,法院对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的效力予以确认。智宇公司主张对于涉及到总经理经济补偿结算的协议书的公章加盖与否应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智宇公司提交的经济补偿金结算协议书及裁决书均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

据此,法院判决青岛智宇自动化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0万元。

法律是重证据的,企业管理上有漏洞,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前任总经理张某某的行为虽然有瓜田李下之嫌,但是,嫌疑只是猜测,没有证据辅佐的猜测,是无法阻挡他获利的。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