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瑞

不同于《汉谟拉比法典》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法则,现代法律制度禁止“私人复仇”。但考虑到公权救济的有限性和滞后性,很多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 ,即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个体进行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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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妻子李某两人居住在城中村,因经济原因一直都是和别人合租在一个四室一厅的单间,和其他三个房间的人也不相熟。案发当日,李某下班回家后正在自己的小屋子里做饭,隔壁的一个男青年突然走进来从后面抱住了她。并对她进行各种猥亵的动作,李某惊慌失措地大叫。恰好这时张某推门而入,看到男青年压在老婆身上,老婆正拼命反抗。张某拿起门后的棒球棍朝男青年的背上、下体、胸部砸去。之后经医院诊断,男青年的下半身和下半辈子基本废掉了。那么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一种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措施。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对男青年进行的侵害是为了防止妻子受到性侵,那么这种侵害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有五个要件:

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限于面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张某是在妻子遭受紧迫现实的性侵危险时,对加害者进行防卫的,符合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尚未停止。张某进门时,男青年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当中,张某不得已对其进行防卫,符合时间条件。

3、意思条件

防卫者具有要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识。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完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妻子被性侵,具有保护妻子法益的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张某防卫的对象正是对其妻子进行性侵的对象,本案中,是符合对象条件的。

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要件在本案中是关键所在,就已知案情来看,张某的防卫行为是超出了一定限度的。因为张某进门之后看到男青年正在对自己的妻子进行性侵,他作为一名男性来说,是完全有能力制止加害行为的。例如拖拽、用棒球打击至其不能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即可。

但在本案中,张某用棒球棍朝男青年背部、头部、下体乱砸乱砍,直到后者流血不止昏倒在地。虽然在案件调查中,张某称自己当时紧张害怕男青年有其他同伙,但根据案情可知,男青年只是隔壁的邻居,所以张某的猜疑没有正当依据。而且就男子下体受伤严重的诊断,可知张某当时在防卫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是泄愤。所以本案中很难认定是正当防卫。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条中也表述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处的“重大损害”是指重伤或死亡,造成轻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中男青年受到的损害明显达到了重伤,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PK台

你们遇到的话,会和张某的选择一样吗

2020-12-04  PK已结束  1262人
  1. 1. 当然,不打他难以平复心中怒气
    96%
  2. 2. 制止后立刻报警,法庭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