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田地地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如果没有了土地,就等于断了农民的命根。然而,生老病死乃是自然规律,任由谁也无法改变。人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农村老人双双去世,只有个女儿,而女儿又出嫁了,那两老留下来的土地该如何处理?村集体会收回吗?为此,我也特地咨询了相关部门,了解到以下内容,并整理与大家分享,希望能给需要帮助的人作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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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具体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大致分两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简称家庭承包方式。

2、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简称其它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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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承包方式与其它承包方式分别指什么

家庭承包方式是以户作单位的,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经过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因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其他承包方式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注: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就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家庭继承人是可依法继承林地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老人去世后土地如何处理,主要看老人留下的土地,是老人以哪种方式承包的,子女户口是否还在该村集体,还有土地类型来进行判断处理。有些土地可由子女直接继承确权,有些则可能由村集体回收。大致情况如下:

三、农村老人离世后,只有个女儿并已出嫁,土地处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

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无论老人和子女是否分户,或子女户口是否迁出,林地的土地确权都归其子女。根据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所以,就算是已经分户了,老人去世了,出嫁女儿可作为继承人继续承包林地,可对林地进行土地确权,村集体承包期内不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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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以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是允许本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承包。比如,农村一些荒山荒地等土地,如果是老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的荒山荒地,老人去世后,无论老人和子女是否分户,户口是否迁出,荒山荒地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然后土地的确权由继承人进行,村集体不得收回,出嫁女儿可作为继承人,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并获得收益。

3、老人生前居住房子占用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能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由老人的子女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子女在给房屋确权时,可以连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确权。如果女儿嫁出去却非本村户口,则在登记备注一栏注明非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就可以了。但是,出嫁女儿户口不在本村的话,一旦房屋灭失,宅基地可能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4、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田地、耕地、草地

农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地按“户”拥有,户上有人,地就不减半分。如果老人和子女没有分户,老人去世后,承包的耕地、草地的土地确权归其子女名下。如果老人已经和子女分户,老人去世后户上没有其他人了,就属于“整户消亡”,则其承包的耕地、草地由村集体进行回收,再另行分配。所以说,只有一个女儿的老人,待老人离世后,出嫁女儿一般来说是不能继续承包这些耕地、田地、草地了。

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嫁到老公家如果没有及时分到田地,那娘家的田地,村集体就暂时不得收回。

总之,农村老人只有个女儿,并已出嫁,若老人双双离世,土地如何处理还得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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