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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养犬人注意!

《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通过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今后在芜湖养狗

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先了解下养犬的

重点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

(一)镜湖区的全部区域;

(二)弋江区、鸠江区所辖街道的全部区域;

(三)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四)无为市无城镇、湾沚区湾沚镇、繁昌区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

(五)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之外的区域。

一户一狗,违者罚款最高1000元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单位限养一只。

【每户或者每个单位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超养犬只数量处以每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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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3.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实行圈养,并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除免疫、诊疗等合理事由外,不得携带烈性犬外出;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烈性犬实行圈养的;

(二)非因免疫、诊疗等合理事由携带烈性犬外出的;

(三)携带烈性犬外出未装入犬笼的。】

狂犬疫苗,养犬登记不能少

1.对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依法实施狂犬病免疫

犬只满三月龄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前往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

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犬只完成免疫接种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2.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携带宠物外出要遵守这些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宠物外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绳,实行全程牵引,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不得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四)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在人群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犬绳,必要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制止犬只追逐、攻击他人等危险行为

(七)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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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

(二)未为犬只束犬绳的;

(三)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这些公共地方犬只通通禁止!

1.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违反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或者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违反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禁止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犬只。

禁止占用楼顶、楼道、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违反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从事宠物诊疗与经营时应注意这些

1.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 从事犬只销售、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犬只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并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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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烈性犬的销售活动。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4. 从事犬只诊疗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现在正在喂养的宠物该何去何从?

条例施行前已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属于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留所

不属于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