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遇到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用人单位会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等到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往往因没有证据主张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处于不利局面。

那么,当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及时止损呢?

法律分析

当用人单位通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时,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留用该劳动者后因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在不同的时间段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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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02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如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一般会予以支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起至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

03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若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用继续留用该劳动者。

04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在未降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下通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操作建议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无故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保持警惕,当出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应当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时作出处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以下两点可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 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者拒签的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能在入职时签订,最晚也应该在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 用人单位在员工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签的,建议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至两个月内向劳动者书面通知续签合同,并在通知书上明确告知劳动者合同条件维持或提高,遭劳动者拒签的,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到期后通过书面形式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以免造成劳动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