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中国《出口管制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颁布后正式实施。如果从2016年正式把《出口管制法》列入立法意愿开始算,这部法从“躁动于母腹中的婴儿”到呱呱坠地走过了三年多的时间。

尽管这两个月以来国内外众多法学家已经对该法出台之后的法律体系及制度要点、主管机关和职能分工以及中国企业以及在华外企的影响等各个角度做了很多专业性的阐释和说明,但联系到近日美国国防部、商务部和财政部进一步增加各类“实体清单”、“黑名单” 等挑衅性举措,12月1日这部走向国际法体系舞台的中国《出口管制法》还是让关注中美商贸进展的业内人士感到“它来的正是时候”。

看似“姗姗来迟”却踩点很准

2017年,商务部牵头起草了《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时中央财办和发改委等55个部门奉上了宝贵的建议,之后在2019年年底和今年6月28日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最终三审确定为五章四十九条,也就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出口管制法》的全本文件。

从西方发达国家规范出口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基础框架的历史来看,我国的《出口管制法》好像有些姗姗来迟了,不过这也让它可以从容地汲取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贸易法条实践的优劣取舍,从而站在新一轮全球进出口大势的全局层面为国家安全保驾护航。

若探源美国对其进出口活动进行管制规范的相关法条的颁布历史,则可以追溯到美西战争之后和一战开端,放弃“门罗主义”的美国重回世界商贸体系的怀抱,在“白银时代”相继出台了《与敌国贸易法》(1917)和《中立法》为基础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二战后和冷战期间更是出台了影响更为深远的 《武器出口管制法》(1976)和 《出口管理法》 (1979年) 以及美国商务部根据该法所制定的《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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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立法过程

也许大多数读者对追溯头绪繁复的法律演变史感到厌倦,那么至少对美国商务部的这个《出口管制条例》(简称EAR)稍作检寻便可知晓,该条例看似位卑却权重,历时两年多的中美贸易战和科技战,EAR都可称得上美国商贸进出口长臂管辖法律原则上的“皇冠上的明珠”。也正因为如此,国内外诸多法学家在解读中国《出口管制法》的时候,也是拿着总法的五章49条一一和美国EAR对比,力图找出每章每条的草蛇灰线,既可以展望新法出台后的全球进出口局面发生某些微妙变化的可能,又可以从纯法学角度分析未来人大进一步释法的范导性趋势。

毋庸置疑的是,《出口管制法》有相当广阔的释法空间,对此可以稍作归纳。

以“行动”促“文本”

在未来,我国的出口管制格局将由《出口管制法》重塑和统领,与2004年出台的《对外贸易法》法条细节的吻合和歧出尚待进一步厘清;《出口管制法》与商务部行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是否会形成与特定国家实体交易时形成相互独立的规则,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安排。

另外,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出口管制法》项下的管制物项,是否可以适当扩大《出口管制法》的覆盖范围,以及指定物项的出口实行“临时管制”的条款界定也需要多个执法部门(国防科工局、商务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进一步协作和沟通。

通观两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出口管制法》的结构和叙述理念也相当值得研究。EAR在美国出口管制中对“由受控内容或技术构成的”或“作为该等内容或技术‘直接产品’”进行域外限制,即“长臂管辖”原则,这一直是美国对华芯片战略的法律利器。对比美国的EAR,《出口管制法》规定为建立有效内部合规制度的公司提供某些方便措施,可以给予“通用许可”,所以人大常委会在《出口管制法》审议稿中曾建议把该法的适用范围增加“含有‘管制物项价值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产品”这一明确表述,但最终确定版中并未加入这一句;草案三审稿审议过程中,还有委员曾提出将与核心技术相关的源代码、算法等和“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加以明确,但最终版也没有看到相关明晰表述。

美国的长臂管辖

总之,相比美国70年代以来叠床架屋、补丁打补丁的实践与理论脱节的立法逻辑,我国的《出口管制法》可以说“极高明而道中庸”,秉承的是一种以“行动”促“文本”的精神。对此,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卡普里(Alex Capri)在接受BBC采访时的解读有一定合理性:“我发现另一件非常有趣的事:中国的出口管制也包括人工智能和算法。”毕竟,兜底条款可以对明确规定的“两类物项”做出足够的语义补充:“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物项”。

总之,多部门联合的执法团体和寻求合规的公司在12月1日之后确实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读法缓冲期,尤其对欧美在华公司来讲,它们必须要尽快解决从中国出口物品的活动是否会涉及本部法律规定的中国出口管制问题。

单就出口管制内容来讲,各大知名的欧美主流媒体纷纷都把“稀土”作为重点报道目标,稀土金属和电路板,这两种均是美国科技公司需从中国大量采购的物项的出口管制,极有可能从棋盘上的行为逻辑推演变成即将出现的现实情景。

《出口管制法》冲破了WTO的抗辩困境

谈及稀土出口管制,就不能不提到20多年来我国在WTO体系下应诉的一系列“稀土案”,败多胜少,局面一度很被动。

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

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这个《宣言》本质上仍是一种畅想,无法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对战略性矿产提供足够的国际法支持,在稀土、钨、钼实施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和对企业出口权限制的管理措施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频频诉诸WTO规则,让中国限制出口,保护稀土捍卫国家利益的刚性需求无法落到实处,尤其在著名的2014年“稀土案”中我国败诉,被迫大批量增加稀土出口。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WTO主导型国家屡屡以国际条规掣肘我国的矿产出口管控,但美国依靠着“长臂管辖”得以绕开甚至碾压WTO条规使得EAR的横行于世。对此,集微网采访了ThREE咨询公司总裁,专注钍、稀土和能源产业的美国稀土问题专家詹姆斯·肯尼迪(James Kennedy)先生,他在采访中坦率地说:“数十年来,美国都执行着出口管制法,特别是在科技方面。事实上,80年代早期才开始放开政策,向中国出口基本的计算机技术,在此之前都是不出口的。美国已经部署出口管制多年了,这些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持美国的军事优势、科技优势以及经济优势。中国如今的出口管制法看起来非常相似,目标也大致相同,所以我觉得并不算咄咄逼人。我觉得这只是在回应美国的任性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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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集微网采访了ThREE咨询公司总裁,美国稀土问题专家詹姆斯·肯尼迪(James Kennedy)

在谈及中美双方科技战的升级,各种精准打击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否意味着WTO权威性的衰退时肯尼迪先生认为:“我同意WTO的权威和控制力在减弱,但我觉得这反映了势力从美国向中国,以及未被重视的欧洲国家的转移。人们认为的WTO的削弱其实是一种权力转移,以应对新兴势力,也就是中国。”

除了2014年的“稀土案”之外,另一则反映我国在过去十几年陷入WTO抗辩困境的案子是2006年的半导体“18号文件”消失之痛。

2000年我国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即国务院 18 号文件),基于当时的条件,18号文件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政府对半导体行业的扶持,有了顶层设计的激励,中国半导体产业才有了2000年至2005年的快速发展。

事实上,为了规避WTO的锋芒,当时国务院规定退税条件是以税负(税负=增值税额/销售额)来进行评定的,而中国大部分芯片企业由于利润较低,税负很难达到文件中规定的3%。即便如此,美国在半导体设备、研发方面的足够警觉性使其立即上诉到了WTO,把柄和口实是“进口芯片征收 17%的关税,而让在内地从业的芯片厂商享受14%的退税优惠”,双方在抗辩过程中,我国商务部一再强调美方混淆了“税负”和“税率”的概念,“是在错误的基础上按照错误的逻辑搞了一个错误的结论”,但美国和WTO官员威压之势甚猛,最终以中美双方表面和解,实质以中国败诉的方式,导致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18号文件中有关增值税条款。

今年七月底,千呼万唤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作为升级版的18号文件终于落地,两个月之后《出口管制法》也正式颁布,《通知》与《出口管制法》前后脚出台,如车之辐辏,力助我国为构建更为精巧、稳妥的国内法律制度,为国家利益的维护和实现谋求制度空间提供坚实的规则保障。

结论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是全球贸易秩序的主导者,除了国际进出规则的设计权可以让诸如EAR成为贸易保护、市场开放等全球化进退过程中的利维坦,另外还有类似于《瓦森纳协定》等一系列跨国技术性壁垒保护组织作为“爪牙”,辅助欧盟、北美等区域性组织合纵连横,构筑技术、资源、高附加值服务等科技之墙,对此,《出口管制法》的出台无疑是冲破这一壁垒的强心剂。

归根结底,EAR的威慑力不在于法条本身,而在执法落实层面确保了“长臂”的有力,美国商务部BIS下的出口执法办公室(OEE)与FBI合署办公,配合301诉讼等确保在通关环节对管制货物出口的全覆盖监管,效率很高。我国《出口管制法》的出台已经让欧美众多贸易保护主义者心惊胆寒,那么,2021年我国在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同时保有必需的自由裁量权,面对白宫易主之后可能面临的更复杂的国际商贸大势,将有一个别有洞天的新局面。

(校对/零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