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日讯 去银行贷款,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按时还款,为此,银行将债务人以及保证人告上法院。随后,保证人提出异议,为啥不先拍卖债务人的担保物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

11月27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案起:

 借钱不还连累“保证人”

2017年3月9日,张某与一银行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该银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1年。

为保证借款合同得以履行,张某又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物权证。

应银行要求,借款人张某还找到一家财产担保公司,作为此笔借款的保证人,该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然而,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归还本息,该银行将借款人张某和担保公司一同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80万借款本息及罚息。

诉讼中,被告张某无异议,但被告担保公司提出了抗辩,辩称债务人张某用房产作抵押,属于债务人的“物保”,应先拍卖张某的担保物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原告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担保公司先于张某提供的“物保”,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说法: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根据其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可知原告银行有权要求被告担保公司承担上述借款剩余本金及违约所产生的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被告担保公司提出应先拍卖被告张某担保物后,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银行是否向张某主张不动产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属于其权利的自由选择问题,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故对银行要求被告担保公司承担涉案全部债务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