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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铁西区纪委和监委联合发布通报,对“班主任丈夫揍学生家长”一事涉及的相关人员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乍一看,处理结果还是能够满足公众朴素价值观的,引得不少人拍手称快。

法律人不仅要关注最终结果,也要关注处理的程序,更要关注此事结果对处理其他事件的指导意义。

以法律视角来看,此次事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作出处分决定的主体。对本次人员进行处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个,分别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沈阳市教育局关于防控新冠疫情期间严肃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参与补课的教师适用前三个法律依据,其他人适用后一个法律依据。查询法条可知,对教师的开除的处分决定应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出,对教师的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可以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出。其他人员的处分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由党组织作出。通报中对处分决定作出的主体并未明确,尤其是对教师处分的决定主体未予明确。

其次是通报结果可能不是最终结果。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受到处分人员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均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诉。也就是说目前通报的处分决定只是一个“效力待定”的结果,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变更、撤销。

最后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应经得起推敲。以对教师作出开除处分为例,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唯有通过正当程序做出的结论才能得到认可、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才会对类似行为产生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