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推动征收工作的实施,会采用一些手段促使被征收人在协议上签字。“断水断电”便是经常使用的手法之一。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日常生活诸多不便,带来多方困扰。有些被征收人被迫签了不合法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时候却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

来就相关问题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解答。

断水断电不是法定程序

政府不论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都要遵循严格的征收程序,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采用断水断电的形式,这些在法律条文上都有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相关公司法律责任需追究

被拆迁人与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公司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相对人进行供水、供电、供气等是供水公司、供电局和燃气公司的合同义务。当拆迁部门无理由的突然中断我们的水电的,就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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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及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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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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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史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得知要拆迁的消息时,要及时了解自己拥有的合法权利,遇到不合理合法的情况也不要慌张,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