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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保时没做好健康告知,会埋下一系列理赔隐患,保险等于白买!但你懂怎么告知吗?

这就要从健康告知的形式说起。

如果你购买的是国内保险,健康告知没有问到是可以不用告知的。当然,这里说的国内保险不包括香港保险。

中国香港保险采取的是无限告知原则,需要如实将自己的所有既往症和历史就医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即便健康告知没有问到,也需要告知。

国内保险采取的是有限告知原则,问到了才告知,没问到就不用主动去说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我国健康告知采取的形式是询问告知。

《保险法》规定国内保险遵循有限告知原则

遵循有限告知就意味着,今后一旦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绝赔偿。

对投保人来说,有限告知肯定比无限告知更为有利。如果所得的疾病或健康异常正好没有问到,这时候就可以直接投保了,日后发生理赔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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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告知和有限告知的区别

一、健康告知务必要重视!

为什么国内保险采取的是有限告知原则?这和我国的保险发展息息相关,

我国现代保险发展的历程相对来说较短,国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还不是特别高,如果采取无限告知原则的话,大多数人是不知道如何进行告知的。

即便是采取有限告知的方式,现在仍然有很多人不知道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在投保时不看健康告知内容,直接全部勾否,并没有将与健康告知不相符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这也导致之后发生的理赔纠纷不少。

当然这里面也有一部分原因在业务员身上,部分业务员会出于业绩的考量,主动诱导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自己的健康情况。这种做法会损害投保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投保人而言,诚信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和保证。

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投保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3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1.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 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3. 如果是其他情形导致未如实告知,根据实际情况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来进行抗辩。

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因此,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但不理赔,还可以不退还保费

对我们普通投保人而言,务必要重视健康告知!

随着保险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保险健康告知的重要性了,但如何做好健康告知,很多人仍然不清楚。

二、如何真正读懂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看起来简单,不就是读懂问了啥问题,然后如实回答就行了吗?

有的问题询问是问N年内有没有发生某些健康异常。这种只要回到这几年里有没有发生就行,在N年前的就不用回答。

询问N年内健康异常

还有的会问是否曾经有过某些症状。这种就不局限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内,而是从出生到投保这段时间内都要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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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出生后到投保时的既往症

但最难的健康告知是概括性条款询问。

比如有的健康告知会问“您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肝炎病毒感染或携带、肝硬化、重症肝炎、胰腺炎、萎缩性胃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克隆氏病或其他消化系统疾病”。

这里的“或其他消化系统疾病”就是一种概括性条款询问,因为没有具体疾病名称出现。

像这种情况,我们如何进行告知呢?

关于概括性条款询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有明确说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概括性条款的描述

在这段司法解释中其实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果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不是很清楚,导致双方有争议,负责举证的是保险公司

而且健康告知中的概括性条款,由于没有指定具体内容,外延性难以确定,在法律层面讲属于无效询问。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拒赔,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概括性询问是无效的

但前面用来举例的健康告知询问,不能全部视为无效询问。因为它属于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

面对类似这样的健康询问,正确的告知方式是要一拆为二,只回答明确提到病种名称的部分,后面的概括性询问可以无视。

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回答方式

能理解这几点,尤其是掌握对概括性条款询问的解答。相信你在面对健康告知时,就可以很好地做出正确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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