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通过泸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议泸州市实行异地公积金购房政策。
对此,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从2014年7月起,我市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职工在泸州市城镇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推进川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支持异地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现我市住房公积金拟微调异地贷款政策,具体微调内容如下: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泸州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单笔贷款额度与缴存月系数挂钩,计算公式为“最高贷款额度×缴存月系数”。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大于或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大于或等于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来源丨泸州12345
责编:杨茜 谢蕤 编辑:陈相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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