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将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市住建部门将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一系列处理措施。

通知全文如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

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市、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住建部门”)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的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要认真落实经批复同意的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

二、公布受监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名单、安全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安全问题突出工地”按下列情形进行公布:

(一)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住建部门公布;

(二)被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的,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提请市住建部门公布;

(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园区(镇街)建设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督办范围的,由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公布;

(四)其他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由市住建部门公布,或者由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提请市住建部门公布。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

(一)红色警示

1.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

(1)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红色警示3个月;

(2)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红色警示6个月;

(3)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红色警示1年;

(4)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

(5)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2个月;

(6)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的,红色警示1个月。

2.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按照前款第(1)至(4)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

3.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对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红色警示标准的,提请市住建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红色警示。

4.按照上述规定,相关涉事单位受到红色警示的,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一并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与所属单位的警示期相同。

5.被警示单位存在多项红色警示的,市住建部门按规定分别作出警示决定后合并执行,以截止日期最远的红色警示期限为最终执行的红色警示期限。

6.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在资格审查环节对因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被给予红色警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标予以限制。

(二)黄色警示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红色警示标准的,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详见附表)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黄色警示,警示期限为2个月。市住建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黄色警示的情形。

(三)警示信息的录入及生效

1.因安全生产事故被红色警示的,红色警示决定由市住建部门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作出,并当天将警示内容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警示信息自录入系统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因非安全生产事故被红色警示的,红色警示决定作出的当日由市住建部门将警示内容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警示信息自申诉无效或申诉期过后生效。

3.黄色警示决定作出的当日由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将警示内容各自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警示信息自申诉无效或申诉期过后生效。

(四)红、黄色警示的申诉处理和撤销

因非安全生产事故被警示单位或个人对红、黄色警示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诉:

1.被警示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警示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2.市住建部门受理申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撤销红、黄色警示,并及时变更相关记录信息。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四、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制度

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市住建部门全面实施下面一系列处理措施:

(一)停工检查

责令涉事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

应急抢险、隐患整改以及为保证安全必须连续实施的作业内容不纳入停工范围。

(二)约谈警示、挂牌督办

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对涉事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五、严查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

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住建部门应当建议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涉事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不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的投标人;

(五)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

(六)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

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动态核查

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由市住建部门对施工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市住建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八、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相关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本措施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2日止。

附件:

黄色警示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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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擒虎

【作者】 吴擒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