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小城镇规模的逐渐扩大,土地的征用量逐日增长。土地征收必然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这也是各位农民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什么样的人才能拿到征地补偿款呢?是不是只要自己的户口在村里,征地的时候就能获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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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在征收土地时获取征地补偿款,关键是看你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首先我们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

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因学习、服刑、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5、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1、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

2、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应当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