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是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我国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活动宣传,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主要也是强调团结协作,强化压实政府、部门、社会和个人“四方责任”。

其实大多数人都应该知道艾滋病三种主要的传播方式,即血液传播、母婴传播与性传播,其中第一种和最后一种更为常见,也更让人防不胜防。

并且,艾滋病本身并不会导致人体死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经过数年、甚至长达10年或更长的潜伏期后才会发展成艾滋病病人。当艾滋病病人机体抵抗力极度下降,最终会因严重感染或者肿瘤而死亡,至今并无完全治愈手段。

“拒绝歧视”是艾滋病日固定主题,但很多人依旧做不到“不歧视”,并将艾滋病与“滥交”、“乱性”、“同性性行为”等标签捆绑在一起,加上的确存在部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患者报复社会的事件,因此也不难理解为何“恐艾”人数众多了。

对此,法律能做什么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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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如你是一名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携带者,那么你要知道你需要承担法律义务,你的很多故意或无意的行为都有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

比如,恶意派发“艾的大礼包”,即恶意通过给别人输入带有病毒的血液、与他人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等等。

2018年11月初,微博上曾出现“艾滋病渣男炫耀又感染一名大二女生”的话题,一网名为“动物无常”的艾滋病患者,在社交平台上炫耀称:“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这次不中就天理难容了。”

此帖一出引爆社会大众对于“艾滋病患者”这一群体的“恐惧”,同时还传出“朋友圈卖带有病毒的血”、“鞋里面或自行车座上藏着带有病毒血的钉子”、“艾滋病人进行性行为的时候刻意取掉或刺破安全套”等等新闻。

实际上,这些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故意通过让人使用污染艾滋病毒的针头、血液或血制品,甚至用污染艾滋病毒的针头来刺伤他人等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有艾滋病,以某一个特定对象对其传播,则明显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艾滋病并不直接致命,因此故意杀人罪尚不构成。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还卖淫、嫖娼的,则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除开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发现他人有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进行举报、报警,若受到侵害并且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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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真的收到“艾的大礼包”,在不主动积极地侵害他人的同时,你还应当诚实,不消极放任地去伤害他人。

在婚姻方面,有很多人会隐瞒自身携带艾滋病毒或艾滋病人身份走入婚姻,并且在婚检并不严格的年代、地区,这种隐瞒的确存在,最终就导致伴侣感染、孩子出生就携带病毒。

其实,隐瞒艾滋病结婚是违法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被规定为指定传染病,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结婚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即使躲过婚检,双方结婚了,婚姻也会因为违法而无效,且欺瞒的一方也会涉嫌构成上述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而感染了艾滋,从而导致伴侣感染,也是这个道理。因此,洁身自爱的确不是顽固不化。

在就医方面,也需要诚实。患者就医时隐瞒艾滋病情,根据国家法律,也是违法行为。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然而事实上,大多数艾滋病患者看病时因为害怕受到歧视、害怕被拒医而选择隐瞒,不但耽误治疗还会为医护人员带来感染风险,特别是基层医院医疗条件有限,误诊的情况则会更多。

但其实回头想想,患者隐瞒就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拒医”现象,并且更让人无助的是,“投诉”似乎也没用。

因为,歧视始终无处不在,它跟一些不太好的标签捆绑在一起,使得被恶意传播者、因血液传播而感染者、因父母吸毒而感染的儿童等等人群也面临着诘难。

实际上,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同时,《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例如2017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用人单位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认定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违法。

艾滋病是一项人类难题,是一种疾病,它不应该跟“同性/异性”、“滥交/贞洁”等标签牵扯过多,也不该因所谓的标签而受到歧视或者伤害。

因为艾滋病病人或携带者并不直接等于“恶”。

法律始终是公正的,对于“恶意”者予以惩罚,对于遵守规制者予以保护。在道德层面也是如此,应当对恶者予以谴责,对善者予以关怀。

今天是世界艾滋病日,希望你在生活中,收获的永远是爱而非“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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