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高管骗婚女艺人”案件再次跳动人们的眼球,“吃瓜群众”们又有了新的谈资。

事件经过:某公司副总裁陈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2月在飞机上主动添加了某陶姓女艺人的微信。随后,陈某对陶女士展开了激烈的爱情攻势。

不久之后,就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很快同居到一起。根据陶女士公布的聊天截图,陈某在微信群中将其称为“老婆”。随着时间的推移,陶女士发现自己怀上了孩子。

但很快,陶姓女艺人发现陈某已婚,进而双方摊牌。面对陶女士的诘问,最初陈某承诺会与原配离婚迎娶陶女士,但陈某却没有付诸行动,反而是采取了拖字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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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女士眼看着错过了孩子的引产期,最终将孩子生下,于是怒而将此事向媒体公开,并要求陈某支付孩子费用。面对媒体,陶女士称自己的收入过亿,且生活开支都是自己在支付,有记录可查。而根据陶女士公布的聊天记录截图,陈某显然并没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对陶女士口出恶言。(新闻来源:凤凰网科技)

李起武律师观点:

这起事件在普通人眼里,是又一个娱乐的“瓜”。吃瓜群众对于“高管”“骗婚”这类题材自然是乐此不疲的。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实实在在是一起涉嫌重婚罪的案件。而当事双方显然都忙于讨论别的事情,完全忽略了一方早已涉嫌违法的事实。

可能有人会说,涉事高管与陶姓女艺人并没有实际的婚姻关系,也就是没有登记结婚。让我们先来看看有关“重婚罪”的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而有关重婚罪的法律表述中又有: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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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事件中涉事陶女士的叙述来看,陈某与其原配夫人并未离婚。而陈某与陶女士不管有没有登记结婚,其在公众场合将陶女士称为“老婆”,并且长期同居且育有一子,这样就构成了与陶女士的事实婚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那么,陈某涉嫌重婚罪的情况下,对陈某原配夫人,以及陈某与陶女士所生育子女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他们保护呢?

对陈某原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如果陈某与原配夫人离婚,那么原配是无过错方,可以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陈某与陶某所生孩子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陶某与陈某所生子女,不管陈某是否涉重婚罪,也不管陶某与陈某是否登记结婚,都不影响陈某应该对孩子尽到的抚养、教育义务。同时,也享有和陈某与原配所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当然,今后对两个孩子的财产分配,陈某也可以自行安排。

而陈某与陶某似乎并未意识到这点,所争执的焦点依旧在于陈某的忘情负义,对孩子的抚养,却好像完全遗忘了我国《婚姻法》尚有“重婚罪”这样的说法。重婚罪在我国是自诉兼自诉的刑事追诉制度(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

而近年来我国一些重婚罪案件,出现得较多的情况是男方拥有较好的经济条件而隐瞒婚姻事实有“骗婚”行为,受害人方面在经济上较多地依赖于男方。并且很多受害人由于有了孩子而不愿将事情“闹大”,在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男方为孩子提供抚养费之后,女方都选择将此事忍下。因此在我国近年来有关重婚罪的判罚其实并不多,很多人也就逐渐的“淡忘”了“重婚罪”的存在。但“淡忘”不表示它不存在,互撕之前,别忘了先了解下“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