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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西安等地发布楼市调控新规,涉及公积金、“代持炒房”、二套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调整等事项。此外,深圳住建局对网传“深圳即将征收房地产税”消息进行辟谣。

“代持炒房”一套能赚500万?深圳住建局回应

近日,深圳华润城润玺一期等热点楼盘出现“万人抢房”、“众筹打新”等情况引发社会关注。由于新房与周边二手房倒挂幅度较大,中签一套该项目住宅可赚取约500万元的“差价”。这样巨大的套利空间,催生了深圳“打新”一族各种魔幻操作,除了“众筹买房”、高杠杆贷款外,请人“代持”买房的不在少数。

11月30日,深圳市住建局领导表示,政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媒体反映的代持炒房等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针对当前一二手房价格倒挂以及媒体反映的代持炒房等情况,政府部门正在研究综合调控政策,坚决打击市场投机炒作行为。

深圳拟规定: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仅限广东省内或户籍地住房

11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提到,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缴存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含),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含),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公积金账户仍维持本条第二款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三、职工不符合《提取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要求,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四、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

五、缴存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或者职工存在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六、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办理服务渠道完成网上申报及预约后,前往预约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欠缴投诉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有序受理职工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且结合职工业务办理情况适时调整预约受理量。

七、职工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核查单位欠缴情况并且书面告知单位欠缴金额,单位未在异议期内对该欠缴金额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该欠缴金额进行追缴。

八、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再次就同一诉求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九、本通知未作调整的其他内容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深公积金委〔2017〕1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深公积金规〔2019〕1号)规定的内容予以执行。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深圳即将征收房地产税?官方辟谣!

深圳楼市的火热让当地将开征房地产税的传闻不胫而走。该消息称,深圳将自明年1月1日起试点征收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为深圳市、深汕合作区区域内的商品住房。

11月30日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一位有关人士否认了这条消息,并说明该消息为谣言另有一位深圳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就此事表示:“外部流传的消息来源不明,我们不做任何回应,一切以我们局发布的官方消息为准。”

西安调整二套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

11月30日晚,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金融工作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这是继 2019年6月20日西安楼市限购政策发布之后,时隔近一年半时间楼市调控再次加力。新政在二套房首付比例方面进行了细化,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变化较大。

关注一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7层以上新建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证工程形象进度不得少于7层

通知明确,全市范围内所有已出让、新出让土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原则上地上7层及以下的多层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须主体结构工程封顶;7层以上的,须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的1/3,且不得少于7层。

关注二 发挥差别化信贷调节作用

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

通知明确,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经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协商确定:在我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在我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之间的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在我市已拥有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70%。

在符合以上首付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居民家庭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时,再次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5%。

关注三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保障项目如期建设

通知要求,要加快互联网+监管建设,购房人可通过网上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经开发企业确认的购房款交存信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的营业网点交存购房款至监管账户。

负责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将贷款资金全额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开发企业其他账户。

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于存在配合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在我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辖区住建部门要根据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计划,区分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保障项目如期建设,防范项目建设风险。

关注四 加强房地产调控统筹管理

未实施限购区域要保障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行为

各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管辖区域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的监测和房价调控,加强供需调节,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多措并举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未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高陵、鄠邑等区县及西咸新区部分区域,要密切关注市场形势,保障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