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是人生的重大命题,也就自然是征收拆迁过程中摆在被征收人面前的重大命题。选择对了,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有保障,心里也会安稳又踏实;选择错了,补偿利益可能会受损,心里也始终不会痛快。本文,我们就和大家一起聊聊拆迁中的几个关键性的选择,希望能对大家接下来的选择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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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一:是否在项目启动后第一批签约】

这一选择的意义在于,你是准备走上依法救济权利的道路,还是直接对补偿方案表示满意,签约腾房配合拆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入人心,《土地管理法》经修订变得更加科学合理的今天,真正完全意义上不合法的征收项目几乎不存在,争议主要就集中在补偿条件的多寡上。

而在项目启动之初的第一批签约,往往关系到全额的奖励金和先选房、先入住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现。一旦错过了,起码从面儿上看,被征收人所能得到的补偿利益将会直接有所减损。

故此,究竟是签约窗口开启后的第一天就搬着小板凳去拆迁办签约,还是先持观望态度看看再说,亦或者直接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复议、诉讼,这的确需要被征收人慎重选择。

最忌讳的,莫过于明明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但却在进行了初步咨询之后犹豫不决、瞻前顾后,最后获取奖励金的期限也过去了,补偿协议也给签了,这样的犹豫着实没有太大的意义。

作出选择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一味消极等待和观望对于征收拆迁双方而言都没有积极意义。

【选择之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参与比不参与好】

任何一个程序性环节在征收拆迁中都不是可有可无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就是这样。

从《条例》到《评估办法》再到各地方的具体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需要经过“组织协商→投票(多数决定)→抽签或者摇号(随机方式)”这样的程序来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会依法发布通知,明确这一环节的步骤和期限,是否参与当然要由被征收人“用脚投票”来决定。

这一环节在一些被征收人看来实际意义不大,但事实上参与就比不参与要好。一方面,积极参与在征收启动初期的程序,有助于让大家尽早认识拆迁方的工作人员和同一项目的其他被拆迁人,这对于未来的协商、签约只有好处;另一方面,参与的过程就是对拆迁方行为的监督,所捕捉到的违法点日后都有可能成为依法救济补偿权益时的关键。

而如果拆迁方并未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而是直接替大家确定了某个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则可明确对此提出异议,并在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中将其列为重要的一点。

【选择之三: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是法律规定的两种可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补偿方式。此外,实践中还有提供购房券和采取“货币化安置”(即被征收人自行出资购买置换房屋,之后再以购买凭证来找征收方“报销”,通过“给钱”的方式来实现其房屋安置的需求)等相对灵活的做法。

原则上,行使补偿方式选择权是有期限的,不能久拖不决。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的协商中对补偿方式予以确定。若始终无法确定,则征收方可以在补偿决定作出前或者补偿决定中要求被征收人限期作出选择,逾期仍不选择的,征收方有权根据有利于被征收人补偿利益的原则为其确定一种补偿方式。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中主张征收方没有尊重其补偿方式选择权,但通过举证却发现系其迟迟不作出选择,那么这种主张很难成为法院认定补偿决定违法甚至将其撤销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并未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用途、位置一定要与被征收房屋相同。从严格意义上讲,拆除临街的用于经营的门面房而安置住宅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特殊的补偿需求需要依靠协商沟通去寻求解决的办法,实在无法解决的,也可以遵循市场评估价值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给予妥善的安排。

我们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收拆迁中需要被征收人作出选择的事情还有很多,譬如是否在签约期限内及时签订补偿协议,针对哪些程序提起诉讼,选择复议还是诉讼,是否对评估报告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等等。所有这些选择都是相互关联、一环套着一环的,都指向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故此,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自己手握的每一个选择权,遇事提早和家人统一意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积极听取其中肯、专业的咨询意见,让自己所做的选择经得起结果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