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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为什么不像《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一样,有“地位和权益”5个字呢?这只是名字的问题吗?5字之差有何讲究。

如果不提这个问题,我们大多数人还真是轻飘飘将这个问题忽略而过,或者以为只是一个名称的问题,不必大惊小怪,反正都是为了权益而立法,为了解决军人问题而保障。但仔细一想,这名称其中也有文章,不然为什么同样是保障法,现役军人却多了“地位和权益”5个字。

今天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下浅薄的观点,欢迎大家参与讨论。首先阐述现役军人为什么要强调“地位和权益”?

军队是执行革命任务的特殊武装集团,军人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特殊职业。他们不像普通公民那样能够完全拥有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军人不能自由信仰宗教,不能和外国人结婚,不能自由出国,军人在面临作战任务时,也会承担高于一般公民的生命风险。平时因为准备未来可能到来的战争,其人员装备、训练生活、战法训法等等均需保密,这要求部队官兵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日常战备训练要独立于社会之外。

为了适应这种脱离社会的节奏,军队通常都有自己独立的保障系统,所以一旦进入军营,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保险、服装生活物资、公寓宿舍住房,军队会给予全方位的保障,军队内部也有很多独立的法规来保障现役军人获得比较充足的待遇和安全保障,对社会的依赖比较小。这就是为什么,无论是战争或灾害来临,军队总能保持独立的保障系统。

我们说这种独立只是相对的,军队和军人与社会完全脱节是不可能的,他们总要与社会发生交流,毕竟他们的父母、家属小孩还在社会上。问题来了,在一个相对封闭,能全方位获得保障的空间,突然来到社会上,他们的地位如何确定?离开军营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军人职业应该受到尊崇,这是我们的普遍共识,而军人在社会上地位和权益是尊崇的重要风向标。在本号看来,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军人的尊崇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是内心尊崇阶段,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那时候一身绿军装就是成功人士的标志,对于战功赫赫的军队和军人,人民群众发自于内心尊崇军人。那时候没有降职安置,全部平调补充进入地方干部队伍。那时也不需要过多动员发动,适龄青年争先恐后参军报国。那时也不需要为了退役权益而到处求告,地方总是把最好的留给退役军人......那时候最漂亮的女青年选择对象的首选就是军人。这种尊崇无需言表,实际行动胜过一切。

第二是敷衍尊崇阶段,大概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傻大兵”“穷当兵的”开始在社会上成为流行语,一方面是因为经济社会大家的价值观发生偏移,另一方面敌对势力不遗余力对解放军进行丑化,很多不明真相之人被带偏节奏。也就是从那时候起,军人不好意思穿着军装上街了,退役开始降职安置了。不过那时也是说要尊崇军人的,只是听起来看起来,总不是个滋味。

第三是法治尊崇阶段,也就是现在我们所处的历史坐标---新时代。对军人的尊崇予以法治,教育和唤醒大家回归到初始状态,军人作为牺牲奉献的职业,他们默默付出,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毫无保留奉献出来,国家要以法的形式来维护他们的地位和权益。这种立法保障要鲜明坚持尊重和优待军人原则,要建立健全地方人民政府对军人权益保障的领导责任制,将军人权益保障工作实效纳入地方政府领导政绩考核范畴。

“小智治事,大智治人,睿智者治法”,法律法规是长治久安的保证,军人走进社会,他们的地位和权益只有用法规来保证,才是王道。军人的工资津贴、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险等军队均予以了解决,退役安置、优抚制度,军人经济性权益等,必须通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来保障他们的权益,立法来保障军人权益,是新时代的显著标志,这种法治尊崇是制度性的安排,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会长久延续下去。

军人地位和权益是尊崇的具体化,突出“地位和权益”保障对于现役军人有强烈的针对性。再说说《退役军人保障法》为什么不片面强调“地位和权益”?

已经脱离军队体制的退役军人,已经是一名独立的社会公民,他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享受民法给予的各项权利,相对于处于封闭环境的军人来说,退役军人的全方位保障问题都需要依赖社会。

《退役军人保障法》不能只片面强调退役军人的”地位和权益“,他们还需要更加实际的政治、经济权益,他们需要得到更好的安置,得到一定的优待,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不是被军队淘汰的人,他们是完成服役的公民,走上社会后,他们的福利待遇、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险、退役安置、优抚制度、经济性权益的保障需要是全方位的。

以前有人提建议将《退役军人保障法》更名为《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这个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也是因为军人退役后的保障需求是全方位的,不只是某一个方面,与现役军人能获得军队很多保障相比较,退役军人如果只有权益的保障、只有地位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他们需要更加实际的保障。

综上所述,军人的“地位和权益”予以法理明确,是对社会尊崇军人的规范。退役军人的保障范围更加广泛,所以不能片面突出某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