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0年9月8 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下属全资子公司持有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为标的资产设立多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近日,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转送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中信证券“中信证券-韵达物流基础设施1-X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20]1012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交所对中信证券“中信证券-韵达物流基础设施1-X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中信证券-韵达物流基础设施1-X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计划说明书》《宁波瑞彩-韵达物流基础设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深交所挂牌要求无异议。

二、《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中信证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中信证券发行专项计划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基础资产或专项计划法律文件在《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深交所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四、专项计划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25亿元,发行期数不超过5期。中信证券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首期挂牌申请文件、24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全部专项计划挂牌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五、中信证券应当在每期专项计划完成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发行情况,并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挂牌转让手续。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