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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车是违法,醉酒驾车是犯罪

酒驾害人害己

交警蜀黍千叮咛万嘱咐

但有些人偏是不听呢

总抱着侥幸心理

在安全交通的边缘试探

结果——

为最大限度遏制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今年10月下旬

内江市启动秋冬季

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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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上午,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到,11月1至11月25日,在开展的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中,全市公安交警部门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7起,醉酒驾驶机动车3起。以下通报其中2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一:一次酒驾不思悔改,二次酒驾被拘留

11月18日,隆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黄乐路设立检查卡点,开展酒驾专项整治。13时06分,执勤人员对一辆车牌号为川KE3***的两轮摩托车展开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满身酒气,存在酒驾嫌疑。

经酒精检测仪检测,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呼气酒精含量达到6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在进一步调查中执勤人员又发现,李某某在今年4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报废摩托车

11月19日,资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资中县西门口立检查卡点开展酒驾专项整治。13时43分许,执勤人员在对一辆从武陵市场往东路小学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姚某存在酒驾嫌疑。

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姚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对姚某进一步调查中民警还发现,姚某持C1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两轮摩托车资格,同时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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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驾驶人姚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违法行为,民警当场暂扣了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同时依法对姚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严厉处罚。

民警提醒:

酒驾害人害己,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酒驾醉驾的高压态势以及对酒驾醉驾危害的广泛宣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广泛社会共识,但仍有一部分人酒一下肚,就将法律法规抛诸脑后,置安全于不顾,驾驶机动车。

提醒广大驾驶人

一直以来,酒驾、醉驾都是

内江市公安交警严厉打击的

违法犯罪行为

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

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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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付垚霖

编辑:郭丽娜、李进文

图片:付垚霖、网 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