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务院择要通报了有关方面反映比较集中、有一定代表性的部分意见建议及转办情况。据部分督查组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因此,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11月29日《北京商报》)

所谓企业“休眠”制度,又称“歇业”制度,是指企业在“休眠”期间内,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休眠”期满前可以自主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休眠期内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企业仍然具备商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国务院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这在全球尚未走出疫情阴霾以及强化国内经济内循环的当下,不仅可以让企业面临巨大生存压力时,有喘口气的机会,可以重整旗鼓,获得新生。

今年 8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其中明就确,针对不少企业在疫情期间短期内面临经营困难需要暂停歇业的问题,这意味着,深圳已在全国率先试行了企业“休眠”制度。

实际上,国家即将隆重推出的企业“休眠”制度,符合国际惯例。譬如,在英国公司法中,将“休眠”公司界定为“自设立或前一个财务年度末以来,若公司没有重大会计交易,即视为‘休眠’公司”;又如,日本的公司法典中将“休眠”公司定义为“那些停止营业活动并且未经解散及清算而又闲置商业登记的公司”。日本公司法对于“休眠”公司的态度是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存续,并规定了“休眠”公司的解散制度。

在充分肯定企业“休眠”制度的同时,也要防范变另类“僵尸”企业,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诸多隐患。可以想见的是,一些负有债务的“休眠”企业,因不能及时清算,难免会损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有些“休眠”企业,不排除会出于偷逃税、躲藏债务、甚至洗钱等因素,故意睁眼“休眠”,这同样会引发各种矛盾与问题。

好在国家层面已着手这方面制度性建设。今年6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章第五节以单独一节的形式,规定了“歇业登记”,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申请暂停营业登记前,应当结清税款,并履行完结其他法定义务;同时,对歇业期限、恢复营业等条款,进行有效规制。当然,要防止企业“休眠”变新型“僵尸企业”,还需在立法上,将企业“休眠”制度和解散、清算以及破产等终止程序,做一个闭环式规定,从而让企业不能轻易钻制度空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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