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统计:2025字 预计阅读时间:约4分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群租房治理中面临的法律困境

群租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多方利益追求下的结果。不难发现,当前我国城市群租房治理陷入了一定的困局,在法律层面上,主要体现在主体、执法、监督等方面。

(一)监管主体职责不清

实践中,群租房治理问题涉及的部门众多,《北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将处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的权力分别赋予了公安、工商、民防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各部门协同治理。

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并不清晰。北京市《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第六条规定:“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规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然而,许多承租者不仅违反了关于房屋租赁的最小出租单位的规定,还极有可能涉及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管理就成了棘手的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执法部门间权责划分不清,政府内部监督、追责机制不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相互推诿、监管真空、公众举报无门的尴尬境况。

(二)监管执法难度大

由于没有设立长效监管机制,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随着监督力度的减弱,群租房屋业主纷纷再将房屋打成隔断间出租。

在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之后,通常由街镇组织房管办、人口办等部门,采用上门核查或者比对房屋面积信息、实有人口信息的方式,协助认定“群租”,但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拒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业主和“二房东”刻意回避,进门核查十分困难。如需责令整改,则必须约谈业主,向业主说明情况并发放整改通知书,但对于这些整治行动的必要流程,业主大都采取回避态度,拒接电话、不参加谈话,甚至让“二房东”出面交涉,执法工作很难正常进行,联合整治的进度和效率显然不高。

此外,行政执法从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责令整改到最后作出处罚决定,正常情况下需要一个月时间,如果还涉及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则需要三至六个月的时间。在走完流程、确认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当事人可能已经拆除了群租房内的隔断等设施,并自行整改,此时,对其进行何种程度的处罚值得商榷。

若对其施以较重的行政处罚,可能会违背行政法的适当性原则,造成行政相对人负担过重;若对其施以较轻的行政处罚,则不足以实现惩戒作用。且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在整改之后极易重蹈覆辙,若对其进行处罚就需要再次将程序进行一遍,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降低了行政处罚的震慑力。

(三)社会监督有局限

目前执法部门仍然主要依靠社会和公众的力量锁定群租现象,通过社会举报、投诉,或者通过报道出来的社会事件发现群租现象,进而展开执法行动。但群租房管理范畴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社会多个行业,被管理主体涉及低收入的各类人群,单凭社会的力量很难全面掌握情况。

在监管执法层面,北京市政府将针对群租房的执法权、监督权主要授予了八部委和派出所等部门,基层组织如居委会、物业等的公共管理职责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由于不具有监督、执法权,基层组织在发现违法群租现象时,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执法,缺乏监管力度,增大了执法难度。

在群租房问题中,社区其他业主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在对群租房进行监管时,应当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但就目前而言,业主委员会在群租房治理方面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同时,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力,使其监督产生了极大的随意性,监督效力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效果不佳。

(四)缺乏相应配套措施

群租问题的出现,从表面上看,源于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窘迫问题,从本质上说,则是政府所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职能已经从传统的干预行政走向福利行政,为社会成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已经成为行政的重要目的。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因此,行政共同体应当以满足社会成员的人道生活的需求为其行动的价值依归。当前我国的行政监管部门在针对群租房进行治理时以强制手段为主,这种措施非但不能根治群租现象,反而会加深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查处,同时也要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相应的服务。

部分资料来源:张恺琦,城市群租房治理中的困境与出路,行政科学论坛. 2019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