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辽宁沈阳第127中学老师丈夫打伤学生家长一事,已经调查清楚。对于补课的金老师给予开除的决定,同时免除该校校长职务。

事情一出,很多网友说道,处罚还是太轻了,这样的老师应该坐牢,所有补课的老师一经发现都应该被开除。

那么对违规补课的老师是否应该一律开除呢?我的观点是视情节而定,情节非常严重的可以开除,但情节不严重的不应开除,理由如下:

第一:有偿补课的教师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很多也没有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老师们有偿补课,利用的是休息时间,付出的是自己的辛苦,他们不偷不抢,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挣钱。最关键的是很多老师并没有因为补课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反而在校的考评成绩非常好。

很多补课老师也没有师德败坏的行为,他们没有区别对待学生,没有威逼利诱学生去自己的辅导班,没有对不去辅导班的学生百般刁难,没有上课不讲辅导班讲的恶劣行为,这种补课老师各校都存在。试问,这些老师真的罪大恶极吗?

不是所有的补课老师都道德败坏,也不是所有的补课老师对学校的教学工作不用心。很多老师虽然有补课行为,但在学校也是一位非常敬业称职的老师。

这样的老师我认为不应该被开除,我们要给人改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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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国家对老师有偿补课行为也有严格的处分规定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处分老师的。

很多人一听说老师补课,就恨不得让他死无葬身之地,甚至有人说这样的老师就该坐牢。

教育部2015年印发的《规定》中就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是这样的: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

这里面并没有说,老师补课就一定得开除,或者吊销教师资格证。可见老师补课行为真没大家想的那么的恶劣。

第三:老师不是公务员,不能按职务犯罪处理。

也有网友说,老师们有偿补课,应该像公务员一样按职务犯罪处理。但问题是,现在的老师不是公务员,既然不是公务员,就不存在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老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所以对老师的犯错处理就不能按《公务员法》执行。

以前有专家提议,应该把老师也纳入公务员,这样对于老师的一些违规就可以按职务犯罪处理了。但现在,显然是不可以的。

第四:目前,各地对有偿补课教师的处分一般都不会开除。

实际各地都存在老师补课的行为,但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处分的很严重。我们这里的处分是这样的:

一旦发现某位老师有偿补课,证据确凿,会让老师立刻停止补课行为,退回收学生的补课费。另外会扣除全年绩效,三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评职称,如果参与补课的学生很多,还会降一级职称。

至于因为老师补课被开除,我们这里目前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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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大家对老师补课行为有多么怨恨,事实上很多老师补课也是家长求着让补的,也不是老师单方面的责任。另外现在这种应试教育下,补课行为是禁止不了的,因为市场需求太大,不管怎么打击,也杜绝不了。

老师补课,除了个别性质比较恶劣的,大多数老师也不过是利用休息时间挣一点辛苦钱补贴家用罢了。他们谈不上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更谈不上道德败坏不配为人师表。像沈阳金老师的那种行为,真的是百年不遇,很少很少的。所以,如果对补课老师一律开除,个人认为,还是太严重了!

大家的看法呢?老师补课该不该一律开除?也分享一下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