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校安排杨某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跑步,杨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在该校操场上,沿跑道进行跑步运动,其跑至弯道处不慎摔倒。经诊断为“跖骨骨折”。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法院经审理认为,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当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原告在跑步时受伤与其自身的身体素质、相关能力也有一定的关系。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亦即63724.33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教育机构,公办学校,中学生,体育课,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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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x中学是位于x市x区x巷x号的一所小学至初中阶段教育的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杨某出生于2006年7月7日,属于城镇居民,系x中学七年级学生。2018年9月11日下午四时许,学校安排杨某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任课老师为杨某某。期间,杨某某老师安排学生跑步,杨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在该校操场上,沿跑道进行跑步运动,其跑至弯道处不慎摔倒。

从双方认可的监控视频显示,杨某倒地后,多次试图起身行走,均因站立或行走困难,行走不远后又再坐下,后在其同学的搀扶下回教室。杨某回教室后继续上课,因伤处疼痛难忍告知当课的语文老师,语文老师电话通知杨某的家长到校后由家长护送杨某到x市中西结合医院门诊就诊。经诊断为“跖骨骨折”。

二.法院另查明

x中学学校操场一圈为200米,共有六根跑道。杨某就读班级学生共计48人,其中男生25人,女生24人。x中学提交的案涉体育课教案中载明:该节体育课教学内容为队列队形、跑操、中考项目体验,其中中考项目体验具体为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男生满分3分30秒,女生3分24秒,分布在学校操场200米就是男生42秒一圈,女生51秒一圈。

因为小学生没有进行过长跑练习,所以按照男生45秒、女生55秒一圈体验一次,看看自己的差距,分四组进行,出发时弯道注意安全,教师计时并报时。杨某即是在进行中考长跑体验跑步时摔倒,该长跑体验课男生、女生各分两组,共计四组进行,跑一圈200米,学生在跑道的弯道处排成弧形一起起跑出发,起跑后可立即变道。

杨某分在第一组跑步,其跑至出发点对面的弯道处时摔倒。从双方认可的监控视频显示,杨某跑至出发点对面的弯道处时在该弯道处的学生有十数人,x中学该节体育课老师杨某某陈述,当时上体育课的有6、7个班级,杨某班级跑步时也有其他班级使用操场跑道进行跑步。

二.原告观点

由于被告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时没有合理安排和有序指挥,导致学生互相之间的距离过窄,奔跑过程中发生推搡、踩踏等危险,而且原告受伤后,当节任课老师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96990.62元。

三.被告观点

原告摔倒的事实系意外事件。学校当时的视频证实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在被告组织的体育课围操场跑步时摔倒,原告摔倒时并没有与第三人有身体接触,同时其摔倒后还将另一同学绊倒,其摔倒是意外事件。

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在跑步前老师首先进行了集合,然后安排热身跑、徒手操,在介绍长跑知识后才进行跑操训练。为了让同学们体验,杨老师计时要求男生每圈用时42秒,女生每圈用时51秒,男生女生各分两组跑操。每组结束,杨老师都询问是否全部回来,才进行下一组,不存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时没有合理安排和有序指挥问题。

校方在原告告诉老师其脚疼痛后及时打电话给家长带学生就医。此时,学校才知道学生受伤,并采取了措施,电话联系家长带学生到医院就诊,校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过错。综上,被告认为校方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庭依法裁判。

四.鉴定意见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杨某外伤致右足多发跖骨骨折遗留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构成十级伤残。

五.过错分析

本次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期间,老师安排学生进行分组跑步,有其他班级同时使用跑道,在仅有六根跑道的操场上安排十人以上为一组的跑步训练,且起跑后可以立即变更跑道的情况下,任课老师应当预见到学生集体跑步可能存在摔倒的危险。但是从原告提供的双方均认可的视频中显示,在原告所在小组跑步前,原告摔伤处附近的跑道上时常有其他班级学生在跑道上训练,原告跑至该弯道处仍有其他班级的同学在跑道上跑步或走动。

同时和原告一同在内跑道跑步的学生超过十名,在此情况下极可能存在摔倒的危险。原告在此跑步过程中摔倒,且在摔倒后多次起身行走或者站立困难,亦未见任课老师对其及时进行询问、查看、救助等处理。首先,仅凭被告提供的体育课教案及杨金瓒老师的证言不足以证明老师在进行跑步训练前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的指导。

老师在组织本次跑步训练中存在疏忽,在多班级集中使用相对狭小区域可能造成拥堵、撞伤的情况下,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原告摔倒不能起身或者站立困难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基于此,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每个学生的身体素质各有不同,对体育课开展的各项运动的适应能力也有所不同。

七.庭审意见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当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同时,原告已年满12周岁,理应掌握跑步这一简单体育运动的技巧,并对可能会摔倒的风险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原告在跑步时受伤与其自身的身体素质、相关能力也有一定的关系,亦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审查确认的费用,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合计总额为91034.75元。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亦即63724.33元,其余损失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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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法院判决,x市第四初级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杨某各项损失共计6372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