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11月30日,各位周一好呀!(^-^*)/

前几天在《包二奶为什么不违法?而嫖娼却违法?》文章中我看到这样一种评论:嫖娼没开始就不算嫖了!我觉得这是一个可以聊聊的话题!今天咱们就来看看关于这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卖淫嫖娼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扫黄”属于公安机关不定期开展的常规性治理行动,一般在接到了群众的举报,或收到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预警信息以及在公安内部确定的整治行动日等时间,警方都会展开扫黄行动,像足浴店、洗浴中心、会所、宾馆、酒店等公共休闲产所都属于重点的查缉地点。有这样一个案例,一男子在警方“扫黄”的时候被查获,但辩解称:我还没开始呢!算什么嫖娼。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还没有开始,到底算不算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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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的没开始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还没有开始谈价格;

在一些涉案的公共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也在场所内并且将要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在双方还没开始协商价格便被查获,那么在该情形下,依据刑法学犯罪理论。违法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还未具体实施。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具体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批评教育,因此准备实施但还未开始谈及交易价格,并不属于卖淫嫖娼。但属于公安机关口头批评的范畴。

2、还没有发生性行为;

主观因素。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要发生不正当性交易时,在之前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地点、时间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因主观原因而未发生性关系。例如:

1、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查获而主动放弃实施违法行为;

2、害怕染上传染疾病而主动放弃实施违法行为等,在这些行为中,均因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而自愿放弃实施违法行为,所以不应属于卖淫嫖娼。

客观因素。行为人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时间、地点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未发生性关系,例如:

1、行为人在准备发生性关系时突然发生地震、火灾;

2、行为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等;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谈好价格或已给付金钱、财物,同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应当按照卖淫嫖娼依法处理。

卖淫嫖娼的不同处罚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良好;

2、尚未发生性行为;

3、通过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具体处拘留还是罚款,这属于公安机关的裁量权,但认错的态度、违法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将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已经发生性关系;

2、以卖淫为生活来源;

3、多次卖淫嫖娼;

4、多次因卖淫嫖娼被查处;

5、虽首次卖淫嫖娼但拒不悔改,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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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综上文章,对于还没有开始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已经做了解答,此种情形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形,不能同一而论。在开头提到的那个例子中的男子,其实也并不是没有道理,但还是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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