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半以前,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某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此次大爆炸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这起爆炸事件,牵涉众多单位和众多当事人,包括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和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这些单位和责任人,均应该对此爆炸事故负责。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此次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天嘉宜公司控股公司倪家巷集团、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天嘉宜公司法人张勤岳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款155万元。倪家巷集团罚款2千万元,对该集团法人吴岳忠、总经理倪成良获刑12年和13年,剥夺政治权利。

天嘉宜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耿宏等人,根据情节大小,获刑6年到9年不等处罚。原法人陶在明等2人,获刑6年到8年不等处罚。帮助该公司装卸服务的经营人张惠德获刑4年。

该公司安全科6名成员,获刑1年6个月到5年。环境监测6家中介机构,处以10万到100万不等罚款。孙峰等15名公职人员,被判处3年3个月到7年6个月处罚。

公诉机关另指控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一审公开宣判后,大部分人对此表示悔罪认罪,并且当庭表示不上诉。此次案件由盐城市中院联合响水、射阳等7所法院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