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前面已经讲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本条规定的是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们对比一下本条与第十九条关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如下图(红色字体为不同部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两条都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第19条是未成年人,第22条是成年人,两条在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能自主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区别在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规定。

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话,仍然可能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只能实施纯粹获利的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那么,什么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呢?

【案例思考】某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新产品,在小区内免费发放价值3888元的产品供无偿使用30天。36岁王某系一精神疾病患者,已经由其他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从该公司处领取了产品拿回家中使用。

这里涉及两个关键的问题:

1、王某能否单独领取该公司的产品?

因王某能够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产品价值较大,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王某不能单独实施领取产品的行为,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代为实施。

2、免费使用30天是否纯获利益的行为?

不是的。因为使用该产品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意味着期限届满后需要将产品退回或购买,显然不是法律意见上的纯获利益的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综上,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其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存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