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记者 林汉垚)讯,近期,网上传言,有信托公司接到银保监会窗口指导,并有40余家被要求立即暂停融资类信托业务,恢复时间不确定。

后经财联社记者多方求证得知,确有部分信托公司被要求立即暂停融资类信托业务。

经财联社记者统计,根据最新数据——截至今年2季度末,融资类信托季末余额占比仍达30.29%,这已是此业务连续十个季度攀升。而正是在今年二季度,也曾一度传闻监管叫停融资类信托业务,后经证实当时是压降并未叫停。

监管一再管控,业内紧张万分,原因是什么?据了解,今年年初监管部门制定了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的指标,就每家信托公司而言,主动管理类融资规模被要求压降2019年年底的20%左右。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之后,特别是进入四季度,部分信托公司压降工作不及预期,个别信托公司不降反升,这才出现了近日监管部门叫停个别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的情况。

压降不利 高风险业务屡传被叫停

近日,融资类信托业务受到管制的消息再次甚嚣尘上。

有传言称,68家信托公司中有40余家被要求立即暂停融资类信托业务,后经证实,确有部门信托公司因为执行年初监管制定的压降指标不力,被要求立即暂停融资类信托业务。

对于本次多家信托公司收到银保监会的窗口指导,并且部分信托公司被暂停融资类业务,有消息人士称:“监管还是之前的指导口径,未完成压降不得新增,主要是部分公司冒进了,叫停是为了让其落实此前监管要求,确保年底前压降到位,但明年继续压降融资是可能的。”

事实上,这已不是今年首次出现暂停融资类信托业务传闻,早在今年6月中旬即传过一次。是什么原因让监管部门如此和这项业务“过不去”?

信托业风险事件中融资类信托项目占比最高,根据公开信息,2019年信托业风险事件共45例,按信托功能划分,38例为融资类信托项目,4例为事务管理类信托项目,3例为投资类信托项目。

在融资类信托“高爆”的同时也有可能波及周边,有业内人士表示,融资类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违约后,信托公司难以承担相应的违约风险,可能引发个人投资者的维稳问题,同时也可能将相关风险传递到其他领域。

同时,今年5月份,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有对融资类信托集中度的限制。因此,近期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也被业内人士视为政策目标的延续。

在如此背景下,今年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压降成效也并不明显。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今年2季度末,融资类信托为6.45万亿元,环比增长4.33%。按照监管部门的年初规划,2020年全行业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也就是说,今年年底,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资产余额要降至4.8万亿左右,但从二季度数据来看,融资类信托业务余额不降反升。

压降融资类业务将影响信托公司业绩

压降为何这么难,信托公司为何如此紧张?

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可能会导致信托公司一定时期内业绩的大幅下降,信托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也会因此下降,还会造成部分客户的流失,营收和利润都会受到影响。当前,融资类业务还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及助理研究员张琳进一步分析,信托利润的回调与国家严监管、去通道密切相关,部分信托公司为了追逐利润指标,在压缩通道,转型创新业务难以满足短期利润目标的情况下,加大融资类信托等操作简单且业务门槛较低,投资回报率高的业务。2019年融资类信托增长速度甚至高于通道业务收缩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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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前,融资类信托业务资产余额占比一度下降,但近两年又呈上升趋势。根据协会公布数据,融资类信托在总业务量中的占比连续十个季度攀升,已从2017年4季度末的16.87%,增至今年二季度末的30.29%。

在融资类业务占比不断提高的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扩大。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融资类信托业务在近年有风险扩大的趋势,需要通过压降实现风险敞口的下降。

但是他表示,融资类信托的压降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要给信托公司一定缓冲空间,使得信托公司有时间完成转型和过渡。这需要信托公司利用这段时间加快创新,发展本源业务、投资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重新塑造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也会在其他领域产生影响,有分析人士表示,融资类信托中的贷款信托被纳入社融统计,其压降会影响社融增速目标。同时,房地产和融资平台领域的融资规模会下降很大,一些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会受到比较大的冲击。

此外,上述人士预测,由于融资类信托业务被压降,信托公司可能需要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券商债券投研比较成熟,可以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帮助信托公司建立债券投资的业务体系。

监管趋严但仍有问题待解决

融资类信托,是指将受托资金以融资的方式借给资金需求方,多属于类信贷业务,以利差作为信托报酬,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在我国,融资类信托往往与“非标”联系在一起,具有一定的“刚性兑付”特征,容易积累隐藏的风险。监管层认为,信托公司过度膨胀的融资类业务模式混淆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界限,异化了信托理财性质,产生了“刚性兑付”,扰乱了市场氛围,形成了“声誉风险悖论”。

有业内人士称,虽然目前对于融资类信托业务的监管趋严,但在风险管控仍有问题没有解决。

他表示,无论是早期还是现在,由于存在刚性兑付,使得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按承担并不明确,法律法规要求“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而实质上是刚性兑付环境下的信托公司承担。那么,在信托业务包装过程中,信托公司不需要考虑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而投资者购买时也会想到信托公司刚性兑付,而一旦经济周期波动加剧的时候,信托业务的兑付风险会成为突出的问题。

他分析,在现有融资类信托业务模式下,如果无法提升客户质量或者无法保持较高的风险管控水准,在下行周期时,其规模越大,行业所承受的压力就越大。因此,监管加强融资类信托业务管控,从一定意义上看,算是一种解决融资类信托业务的模式问题的举措,不过核心仍在于寻求出台或者制定融资类信托业务的业务规则,从而明确到底什么的信托公司可以从事这类业务、如何具体运作这类业务。

融资类信托业务几乎伴随中国信托业共同成长。在改革开放之初,全国上下都缺少资金,为了盘活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同时弥补银行信贷的不足,各家银行纷纷成立信托部,吸收信托存款、发放贷款。此时,融资类信托业务与银行贷款并无太大差别。

2000年后,国内信托法律逐步完善,融资类信托在形式上更加规范。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延续至今的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运作标准。2020年,资金信托新规将会颁布实施,对融资类信托的集中度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