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总是会遇到或大或小的拆迁纠纷,但是面对这些征迁问题的时候,被征收人心里想的却不是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总想着去地方信访,总想着肯定会有人出面为自己主持公道,而且去信访还不用花一分钱就有可能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总之,就是把地方部门人员放在高于自己的地位。

近日,成都的一位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家正在拆迁,但是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其他地方的补偿,而且还将他们合法拥有的部分房屋认定成了违法建筑,虽然与他们协商过多次,但都以失败告终。这位当事人还说,他去年还去信访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他的问题是,信访到底能不能解决征迁纠纷?下面我们通过凯诺律师办理的一起案子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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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安徽省的王先生因当地规划,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征地补偿不合理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此后,征收方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便将王先生等人的犁地强行推平。王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采取法律措施,之后便联系到凯诺律所律师并委托凯诺律师代理此案件。

可是在维权期间,凯诺律师突然接到了其他当事人电话,说是王先生等4人被行政拘留了。询问过后才得知,公安局以王先生等人以补偿标准低的名义到县、市、省上访,又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王先生等人的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先生等人分别处以七日、十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凯诺律师针对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因迫于压力主动联系王先生等人并与之协商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

通过以上案例和成都当事人的口述,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一是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或是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的,那么相关部门则不会受理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中的规定,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它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示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二是征地拆迁问题想以信访的方式解决比较难。

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纠纷,要想通过信访来解决实在是太难,而且还有可能将自己送进去。虽然说信访是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是缓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但是并不是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唯一方式,而且还有可能错过维权时机。

三是必须要依法信访

关于信访,在《信访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的,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时,相关部门会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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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有漏洞、补偿款迟迟落实不发放,安置房迟迟不交付,村委会侵占自己补偿款等情况时,应当要优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被征收人的不二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