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要坚持征地拆迁原则,即坚持政策,所有被拆迁人都要有一个补偿标准,不能突破征地拆迁文件的范围。只有坚持对所有拆迁户的补偿标准,才能体现公平和公正,才不会出现征地拆迁矛盾。从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却并非如此。有些矛盾恰恰是刚性的政策规定与不一致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例如:张三房子是给自己住的,李四房子是用来开商店的,虽然他们住在同一地点,但如果给出的拆迁价格是一致的,李四往往不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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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认为,征地拆迁的基本原则是: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应低于以前,而应保证其生活水平高于征地拆迁前。高或低是要经过实际的评估来决定的,而不是我们的肉眼或想象。征地拆迁要坚持原则,这是征地拆迁的根本。由于个人和个人家庭的特殊原因,也应充分考虑特殊情况,否则,征地拆迁会引起这些特殊群体的纠纷和上访,拆迁能否顺利完成尚不得而知。

3、有人不同意我们的观点,也有人说赔偿标准不一致会导致腐败。你误会我了。我说过,坚持原则是根本,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是方法和稳定性的问题。比如:甲、乙房屋没有房产证,如果按照政策规定,不应该补偿或者按照临时住房补偿。然而甲的房子已经建了乙的房子才建了2年,如果前的房子没有房产证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将不予补偿,也不会按临时住房进行补偿,不仅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村委会或居委会也难以接受,你怎么能请他们帮忙做这项工作。这种房子没有房产证,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在征地拆迁中查明再决定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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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制定征地拆迁政策时,不应使政策过于僵化,而应留有一定的余地,这一差额并不意味着实际拆迁人员可以随意决策,这一差额应当是,在特殊情况下,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的机构应当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因势利导,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灵活把握政策的运用。总之,征地拆迁工作繁杂,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处理各种矛盾,使我们的拆迁工作和谐稳定地进行,努力让所有被拆迁群众都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