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在中国检察网公示了关于焦作袁某某,李某甲,刁某某,李某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起诉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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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驾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院**号楼**单元**号,住河南省武陟县**路**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武陟县**管理中心技术部经理,住河南省武陟县**路**巷**排**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乡**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刁某某、李某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远程操控电脑可以帮助考生考试作弊,就让武陟县**管理中心技术部经理李某甲在考场内安装作弊软件,以便从中牟利。被告人李某甲在考场的52台电脑上安装cssrs软件(第三只眼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成功控制考场电脑后,被告人袁某某开始组织考生考试作弊。

2020年4、5月份 ,邵某某、李某丙因文化程度低无法通过C1驾驶证科目三(下)考试,让教练李某乙帮忙考试作弊并缴纳考试费每人4500元。被告人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刁某某后,被告人刁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袁某某后,得知被告人袁某某能组织考试作弊。2020年5月15日15时许,邵某某、李某丙在参加C1驾驶证科目三(下)考试时假装答题,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则在考场外使用其平板电脑内的cssrs软件(第三只眼计算机管理系统)远程操控考试电脑帮助邵某某、李某丙答题。因李某丙考试时行为异常被考官发现,经盘问后发现其考试作弊。

案发后,在被告人李某乙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刁某某抓获。在被告人刁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乙、刁某某涉案款项全部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U盘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刁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刁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刁某某、李某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刁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刁某某、李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均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刁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