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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上定了套餐转了钱

照片都拍了

可是说好的两个月后就能拿到美照

谁知婚都结了大半年

婚纱照还没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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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仙居的张女士将摄影工作室的老板羊某告上了法庭,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仙居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摄影工作室关门

已经拍了的婚纱照拿不到

原告张女士结婚前,与每一位筹备婚礼的新人一样,想到的第一件事便是拍婚纱照。2019年2月,通过朋友介绍,她加了一家摄影工作室老板羊某的微信。看到羊某朋友圈发的旅拍照片,张女士心向往之。

一番咨询后,她在微信上定下一套4999元的旅拍套餐,当天,张女士就通过支付宝转给羊某2000元定金

三个月后,张女士和未婚夫前往福建厦门拍摄婚纱照。张女士对这次旅拍很满意,拍摄期间又增加了拍摄天数和精修照片的数量,套餐价格也升至6799元。从厦门回来后不久,张女士便付清了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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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

当张女士沉浸在拿到美照的期待中

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当初说好两个月后就能拿到的照片,迟迟没有收到,张女士多次催讨照片都被羊某以“正在做,很快就能给你”的借口推脱。

到了2019年年底,羊某的摄影工作室干脆注销登记了

还有6对新人遭遇相同

纷纷起诉维权

受疫情影响,张女士的婚礼从今年正月推到了5月份,可羊某依旧没有交付婚纱照。婚礼的电子邀请函、婚礼现场播放的视频、海报等等都还没有着落,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得匆匆忙忙找到一家婚纱摄影店,重新花钱拍了一套。

可是,拍照时早就没了第一次拍时的心情。

当时为了拍照能呈现最佳状态,我减肥了好几个月,我和老公还专门请假去的厦门,我们付出的实际成本远超拍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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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给羊某发信息,羊某要么不回复、要么继续推脱。忍无可忍之下,张女士夫妻一纸诉状将羊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婚纱照拍摄款6799元及利息。

无独有偶,同一时间段,除了张女士夫妻还有6对新人将羊某起诉至法院,都与张女士的遭遇相似

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可以作为证据

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和其他6人一样,张女士自始至终都未与羊某签订拍摄合同,双方一直都是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庭审中,她仅提供了与羊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而被告羊某未做答辩,也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虽未就婚纱摄影形成书面形式的承揽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据内容完备、形式合法,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合同成立、原告已交付款项及被告尚未交付劳动成果等事实。

因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婚纱拍摄价款6799元及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之间的沟通很多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完成,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地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

但电子数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通过微信、QQ聊天时,请尽量用文字进行沟通,避免用语音功能交流,并注意保存完整聊天原始记录,不要随意删减。同时注意手机备份和保存电子数据资料,以免日后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来 源:仙居县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侵权请及时联系 小编:路路通 责编: 章剑 审核: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