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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东鹏控股上市,李某等14名原告以东鹏创意、东鹏控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改制时所获股权转让的确认函,登记股份身份,被驳回。

一、东鹏控股上市,退股员工发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2020年11月27日,东鹏控股(上市公司,003012)发布编号为2020-020的公告,公告披露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上市公司在2020年9月28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载明,公司在 2012至 2013 年向关联方东鹏创意收购了相关经营性资产。东鹏创意在2000年改制时存在员工持股及委托工会持股,2011年前合计有578名员工股东退股。但李某等14名退股员工股东以东鹏创意、佛山东联盛及上市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撤销原告向东鹏创意签署的《确认函》并将原告的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办理变更登记,一审驳回了诉请,李某等不服上诉到二审。现在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退股原告的上诉。

二、改制员工股权转让要注重三个方面

公司改制,员工持股,常见的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委托持股,持股平台持股),或者几种持股方式的混用。公司因为后期资本运营如上市等,要清退大量员工股东,退股员工和公司发生股东资格之诉,实践中比较常见,东鹏创意这个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因为持股的形式、清退的方式等不同,也导致不同的结果。

改制员工股权转让时,有三个方面是重点要关注的,第一是收集职工出资的收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编制书面目录,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和工会/职工持股会。第二是将相关议案和方案、时间表报送工会/职工持股会成员大会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三就是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并报送主管部门和工会/职工持股会,交工会/职工持股会成员大会表决并作出是否同意签署的书面决议,同时交公司股东会表决。注意通说认为工会或股东代表同意转让不能代表员工个体的意志,除非员工签字同意转让。才外,工会职工会持股的还有报当地主管部门撤销持股会等。

三、员工股代持股容易产生纠纷,意思自治是焦点,法律规定要清楚

除了改制员工持股易发生股东资格诉讼,还有其他原因产生的代持股也会引发同样的股东资格纠纷,比如丹邦科技(002618)在其2020-093的公告里披露到“原告谭某诉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邹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将登记在邹某等名下各25%股权归原告所有,终审判决驳回了谭某的起诉。”

不论是改制时的员工股权转让,还是其他原因的代持股,在处分起股权时,要注重程序和持股人意思自治,还有就是相应的法律规定,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