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和前天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一件涉恶犯罪案件庭审,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被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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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中并不包括起诉书指控的其中两起事件。阅卷后与被告人会见时,被告人虽然对两起事件有异议,但还是认罪认罚。

开庭时,被告人当庭对自己未供述的两起事件提异议。

公诉人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调整量刑建议,增加了四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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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辩护人,我提出三点:

1.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公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全部供述和全案证据,现在当庭撤回并调整量刑建议增加被告人刑期并非被告人原因造成,不应由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

2.鉴于认罪认罚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全部阶段,请合议庭当庭征求被告人是否对指控的全部事实(包括未供述的两起事件)认罪认罚;

3.如果被告人当庭仍然否认那两起事件,则辩护人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全部事实重新逐一举证质证和辩论,保证被告人接受程序上更公平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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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宣布休庭15分钟!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对指控的全部事实认罪认罚。

被告人表示对指控的全部事实认罪认罚!

针对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我问被告人其中一起事件发生的时间等细节问题,被告人当庭表示均不清楚!

基于此,公诉人认为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标准要低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

我对此发表两点意见:

1.虽然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但鉴于被告人对具体细节根本不清楚,合议庭仍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其他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客观做出认定;

2.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标准应当与被撤回的认罪认罚相同,并维持原有的量刑建议,因为公诉机关原来的量刑建议就是在错误地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全部事实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做出的,而被告人现当庭确实对指控的全部事实认罪认罚,所以应当维持原来的量刑建议,否则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到此,争论结束,庭审继续至结束!

现在也不知我的意见能否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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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也看出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一个漏洞:假设被告人甲确实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而其他同案被告人因记忆错误供述甲一起并未参与的犯罪事实,则甲要么对这一虚构的事实也认罪认罚,要么全案构不成认罪认罚!

因为目前的认罪认罚只限于指控的全部事实,而且是在没有质证的、无法深究是否指控成立的前提下!谁能保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就全部成立呢?

希望认罪认罚制度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