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补偿渠道,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间接补偿方式可以分为:科技保险补偿、银行信贷补偿、信贷担保补偿、风险投资补偿等。按照补偿工具的不同, 又可分为:价格补贴、税收优惠、损失补偿等政策工具。价格补贴主要是对保费、利率等价格进行补贴, 使科技保险、科技贷款等业务能够正常发生;损失补偿是对保险损失、贷款坏账、风险投资损失进行补偿。按照补偿时间的先后, 又可分为损失前补偿和后补偿。损失前补偿在于引导和鼓励风险分摊行为, 属于鼓励性补偿;损失后补偿目的主要是减少风险分摊损失, 保障增强社会组织的风险分摊能力, 促进风险分摊体系的良性运转。按照补偿来源的渠道又可分为:财政资金、预设基金、税收资金。三者均是由财政进行拨款, 区别在于财政资金是一次性的无循环补偿, 税收资金则来自于企业自身的税收, 基金是存在补偿和回报的循环。

1.4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间接补偿原理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中, 对于可控风险, 企业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测和规避, 但是对于不可控风险, 企业无法事前规避, 只能事中控制, 事后承担剩余损失, 然而中小企业承担风险损失能力有限, 因此分摊风险损失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控制和防范的一个必要的重要途径。

社会风险分摊和政府补偿是风险损失分摊的两个主要途径。前者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场机制运行的体系;是以企业为核心主体, 社会风险分摊组织作为风险分摊对象和渠道。风险分摊组织和中小企业之间签订风险分摊合同,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 分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及成本。后者是由政府通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直接、间接面向中小企业或社会风险分摊机构来分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损失的行为。政府补偿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行为具有溢出效应, 产生正外部性, 分摊风险有助于将外部性内在化, 进而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达到提高区域科技水平, 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

社会风险分摊在实际运行中, 最主要的缺陷表现在风险分摊契约缔结障碍, 即风险分摊成本过高, 待分摊的技术创新风险超出社会风险分摊组织的分担意愿和能力, 市场机制失灵。具体表现则是, 风险分担价格 (保费、信贷利率等) 过高, 信息不对称造成风险的认知和感知在风险分摊主体之间存在差异, 存在道德风险, 进而阻碍风险分摊契约的缔结。因而需要政府发挥有形之手, 有效地补足市场机制。政府进行风险补偿, 可以独立客观公正地从宏观整体角度, 对各方利益进行均衡和协调, 以促进社会分摊体系的良性运转, 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政府作用不仅体现在通过各种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还表现在以杠杆的方式去引导、协调和激发社会风险分摊机制的潜力, 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风险分摊体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协调。

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三个不同阶段中政府分别体现出不同的职能。在风险发生的前阶段, 政府主要是通过间接风险补偿, 进行宣传和引导, 增强企业的风险分摊意愿和能力, 引导企业缔结风险分摊契约。在风险发生过程中, 政府监督企业釆取积极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支撑, 同时调配社会经济资源维持企业资金运转, 以存续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在风险发生后的阶段, 政府则通过制度和法律保障风险分摊契约的有效性, 使技术创新风险损失得到有效分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