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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据介绍,《决定》共14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力求每一条都能解决一个问题。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提高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明确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要求检察机关立足主责主业,督促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二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明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当重点加强的内容。针对当前性侵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高发问题,要求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法院加大打击力度,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职能、监督意见及公益诉讼工作作出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提出要积极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并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被害人群体的关爱救助。针对法治进校园工作,规定检察机关要会同司法、教育部门建立巡讲常态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是从协助配合角度,明确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检察机关重点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完善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有效的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将共青团、妇联、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明确其工作职责,强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督促其提升监护能力。对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中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增加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为了更好地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矫治,对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组织、观护帮教基地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加强监督和宣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支持并监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郑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