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出生于重庆某县,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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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19时许,周某晚饭后欲找一卖淫女进行性交易,遂至绍兴市某街道某村内,与租住在此地的卖淫女李某(被害人、殁年29岁)达成卖淫嫖娼合意。周某与李某在李的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周某没钱付嫖资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周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李某腹部、胸部、上臂等部位,致其身受二十余处创伤后倒地。随后周某翻动李某出租屋内的衣柜和写字桌,找到人民币100块和租房钥匙后,将租房大门锁住后逃离现场。而被关在房内本有机会获救的李某则因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后,周某的妻子代为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周某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了劫财在嫖娼后使用事先准备的匕首杀死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的亲属在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周某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周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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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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