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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88岁上海老人将300万房产赠送给水果摊主”的新闻持续发酵。网友们对于老人、老人亲属、水果摊主的观点呈现出较大分歧。

其实这起事件的意义并不在于300万的房产到底归亲人还是归“外人”。不论这套房产最终归属于哪一方,这都是老人的私事和家事,我们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外人无权指手画脚,更不应该打着伦理道德的旗号对老人的亲戚和水果摊主进行人身攻击。

对于各位看客而言,这起事件的意义在于普法。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老人不仅可以主动选择“外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而且可以把财产留给“外人”。虽然“老人将财产留给保姆”的新闻也曾见诸报端,但此类新闻每一次成为热门话题,读者都会感到无比惊诧,因为很多人会下意识地提问:法律怎么可能允许“肥水流入外人田”?

于是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学到了两个术语——“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只要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和水果摊主协商一致,就能使后者成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而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水果摊主与老人之间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律效力上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由此可见,“肥水”可以流入“外人田”,但又不是无条件的。作为意定监护人,水果摊主必须对老人履行监护职责。作为抚养人和遗嘱受益人,水果摊主也必须先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老人将房产留给水果摊主,念的是往日的情分,但水果摊主能不能获得房产,看的是日后的行为。

当然,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绝不等于你情我愿的情感戏。在此事件中,为了确认老人的精神状况以及真实意愿,保证其未受水果摊主的蛊惑甚至诈骗,上海普陀公证处做了大量的工作,尽最大可能避免一出狗血剧的上演,捍卫了法律的严肃和审慎。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公证的程序和结果毫无漏洞,所以法律又为不服公证的老人亲属备了一条复查挑战的后路。

作为旁观者,面对诸如此类与“常识”相悖的事件,我们首先要体会并信任法律条文制定的初衷。我国正迈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需要时刻在旁的监护和抚养,但并不是每一位老人都有“久病床前的孝子”。因此,规范完善监护制度、设立“意定监护”是对于老年群体的尊重与呵护,也是对于老龄化时代的响应。

其次,我们要监督事件中是否存在与法律精神相悖的行为。无论是老人与水果摊主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还是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抑或是老人亲属呈交的复查证据,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任何的钻空子行为都是对法律的挑衅,也会为今后此类事件的裁定埋下祸根。

作为父母的子女,我们还要从法律的讨论回归到现实的感情。上海老人将300万房产留给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这背后的亲情缺失更值得我们反思。

作者:孙欣祺

编辑:孙欣祺

责任编辑: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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