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汇检罚〔2020〕12号、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天津河西支行、天津大港支行存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3.61万元,并处40万元的罚款,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建设银行天津大港支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2.48万元,并处40万元的罚款,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经计算,建设银行天津河西支行和建设银行天津大港支行合计遭罚款80万元,共罚没306.09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