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有些银行对贷款人担保措施的选择往往并非贷款人的自有资产,而是偏向于将国有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那么保证人是不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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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不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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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杨利英律师解答: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杨利英律师解析: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因此,追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保证期间的影响,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由于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的独立性,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一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并不能及于其他保证人。如果实务中这样处理会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债权人只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即可,其他保证人即使保证期间已过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造成了对其他保证人的不公平,保证期间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被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的前提,应当是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法律上还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追偿权产生的基础和源头,如果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的经过被免除了保证责任,那么因为法律强制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又要被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偿,明显有违实质公平。